牙膏是由摩擦剂、保湿剂、增稠剂、发泡剂、芳香剂、水和其他添加济(含用于改善口腔健康状况的功效成份)混合组成的膏状物质。 北京市丰台区的田先生购买了宣称德国原装进口的"乐卡露"含氟牙膏后发现没有含氟添加量标识,他于是将出售牙膏的药房诉至法院要求双倍赔偿。记者昨天获悉,丰台法院一审认定涉案牙膏标识不符合国家规定,判决药房为田先生退货。 田先生诉称,去年4月9日,他在丰台区一家药房购买了6筒"乐卡露"牙膏,价款共计177元。该牙膏宣称"德国原装进口,预防龋齿",但使用后却感觉不适。专业人员告诉他,这可能与牙膏含氟量有关。但查看牙膏包装盒,他看到牙膏成分中有"氟化钠",却未标明含量。 田先生认为,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含氟牙膏要标明氟添加量,他所购买的牙膏显然违反了规定。氟是一种对人体有害的化学物质,一旦剂量超标有可能危及人身健康。他起诉药房为他退货并加倍赔偿货款177元,同时负担误工费300元。 现行的国家标准GB 8372-2008《牙膏》规定了牙膏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准适用于清洁及护理口腔的各种牙膏。GB 8372-2008《牙膏》明确规定了可溶氟或游离氟量指标要求、含氟儿童牙膏可溶氟或游离氟量指标要求、含氟儿童牙膏总氟量指标要求及总氟量指标要求。 药房对此辩称,田先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使用牙膏后出现不适。药房出具了"乐卡露"牙膏的检验检疫入境货物通关单及检验检疫合格报告,不同意田先生的诉求。 牙膏作为日常必需的个人护理产品,其产品质量和卫生安全与消费者健康密切相关。为了保证牙膏产品的安全性,防止牙膏由于原料使用不当使用消费者的健康受到危害,特制定国家标准GB 22115-2008《牙膏用原料规范》,标准的制定主要参照了欧盟化妆品规范(European Cosmetic Directive,76/768/EEC),基本采用了其对原料的全部技术要求,但没有采用其中涉及管理模式而不适合中国国情的部分。标准与欧盟化妆品规范(European Cosmetic Directive,76/768/EEC)的一致性程序为非等效。标准规定了对牙膏用原料的要求,包括禁用组分、限用组分、许用防腐剂和许用色素。标准适用于牙膏的生产以及销售。标准明确规定牙膏用原料成份及含量应在包装合上标明。 丰台法院审理后认为,药房虽可以证明其所销售的牙膏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但牙膏标识则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田先生要求退货,法院支持,但田先生不能证明药房明知该牙膏不符合国家标准而进行销售,药房不构成欺诈,田先生要求双倍赔偿的请求,法院不支持。 宣判后,田先生已提出上诉。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工标网无关。工标网站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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