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打假人徐大江又有新动作,这次他把矛头指向天娱广场的电影院。日前他到该影院看3D电影,被要求花10块钱购买3D眼镜,徐大江认为此举是强卖行为,并且所买的3D眼镜无标示执行编号,属假冒伪劣产品。他因此一纸诉讼将天娱广场电影院告上法院。昨日该案在天河法院开审。 市民:看3D电影被强制买眼镜 据徐大江介绍,今年5月29日,他同家人去天娱广场的电影院看《加勒比海盗:惊涛怪浪》(数字3D),购票时被影院工作人员要求同时购买3D眼镜。徐大江向对方提出像其他影院一样交押金借用3D眼镜,但被工作人员拒绝。他最后只好支付20元购买两副3D眼镜进场观看影片。但在眼镜的使用凭证上看到如下文字说明:1.此眼镜售价10元,影城不回收使用,不退不换,允许重复使用;2.拿到眼镜请立即检查包装是否完好,并检查眼镜是否有破损,对产品的质量进行确认,进入影厅后概不负责;3.眼镜为易碎的塑胶制品,佩戴时请注意用力均匀,避免损坏。最终解释权归电影院所有。徐大江认为对方此举已经涉嫌霸王条款,因此他将影院告上法院。 徐大江还表示,根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八条第一款,无执行标准或者无标明执行标准编号的产品应被视为假冒伪劣产品。由于他所购买的3D眼镜上未标示产品执行标准或者执行标准编号,因此可以认定为假冒伪劣产品。而影院公开销售该不合格产品,明显构成欺诈消费者的行为,为此他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眼镜货款20元,并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20元。 影院:认为不合理可去别处观影 昨日该案在天河法院开审,双方庭辩主要围绕影院是否存在“霸王条款”和所销售的3D眼镜是否属于假冒伪劣产品进行。影院的辩护意见认为他们已经对顾客行使了告知义务,尊重了顾客自主选择是否购买3D眼镜的权利。“顾客可以自主选择是否购买3D眼镜,影院在售票厅各处均有以下标示内容:1至3号厅需自备或10元购买3D眼镜,4至6号厅需另交100元作为一副3D眼镜的押金,观影后如眼镜无损坏、无刮花则退还押金。”辩护意见还称,影院并未限制顾客在影院甚至在该影院的1至3号厅消费,顾客如果认为购买3D眼镜不合理,可以选择在其他地方观影。但要是顾客选择在1至3号厅观影,即表明顾客自愿接受影院的服务合同,因此“霸王条款”一说并不成立。 法院:被告须两天内将证据补齐 针对徐大江起诉意见中“所购买的3D眼镜无标示执业标准属假冒伪劣产品”一说,影院辩护意见称,目前3D眼镜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也没有地方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六条“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该影院所销售的3D眼镜是由广州彩标公司提供,应由其制定企业执行标准,但由于该企业标准还在备案阶段,未得到行政机关认可,法院要求被告在两天内将证据补齐。 昨日该案一审在天河法院结束,徐大江在庭上表示同意庭后和解,但影院辩护方未当庭就此发表意见,该案将择日宣判。 看《变形金刚3》也遭遇“被消费” 无独有偶,市民赵先生日前向信息时报报料称,他与太太去岗顶天河电影城看《变形金刚3》时,该影院也要求他们必须先购买3D眼镜,否则就看不成3D《变形金刚3》。对此,赵先生也感觉自己“被消费”了,他告诉记者,影院提供的3D眼镜,并没有条形码以及出厂日期等标注,因此他对这批眼镜的质量是否过关表示怀疑。 编辑点评 “霸王条款”变相赶走生意 自从3D大片《阿凡达》热播以来,在传统电影中加入3D技术,似乎成为各大制片公司的一大卖点。且不讨论这种技术是否适合所有的影片,单单考虑影片贴上3D的标签就能提高票价、增加观众期待值,这对制片公司显然已经具备了足够的吸引力。不仅如此,有些影院也借机做文章,企图再从消费者口袋里捞多几张钞票增加收益。 笔者认为,电影公司也好,影院也好,提高技术含量增加收益本无可厚非,但是必须在遵纪守法的前提下进行。像报道中的这种做法,就明显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的规定。按照电影院的说法,只要消费者选择在1至3号电影厅观影,就意味着认可该电影院强制购买3D眼镜的条款。那么,是不是房地产公司联合起来制定条款:只要买房子,就意味着认同雇佣地产公司指定的施工单位进行装修,广大市民就必须默默承受?再推广开去,餐饮业也可以要求顾客用餐时必须连带购买盘子、筷子,因为就像3D电影配3D眼镜一样,用餐也必须配盘子、筷子……
在高度商业化的今天,依靠“霸王条款”来获取商业利益显然已经无法立足,报道中影院的做法,只会坏了自己的声誉,变相赶走生意,除此之外别无益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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