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一起国家公职人员犯罪案件!论犯罪行为及心理,闻所未闻,令人发指,可就这竟然还有人站出来以"国家机密"的名义来质问媒体人员的发布动机。真是令人哭笑不得,可悲可叹! 据南方网信息,就在"河南洛阳技术监督局执法大队工作人员李浩耗时1年在闹市居民区开挖地窖,并在深夜以'外出过夜'为名诱骗夜总会女子至此后实施绑架、囚禁。在长达2年的时间中,先后6名被囚禁的女子成了他的性奴,任其肆淫、摆弄"消息曝光的第二天,该记者遭到当地有关部门两名始终没有"亮证"男子的"约谈",近乎粗暴地连发质问,"谁给你的新闻线索?"、"你这是在侵犯国家机密"! 听及此,不仅是这名记者惊了,就连编者也不禁摇头。一名小小的国家公职人员丑闻何时竟成了国家机密?据其介绍,原来"李浩囚禁坐台女"一案,在洛阳警界,确实早已成为"机密"。不仅案卷的移交亦指定专人接、收,就连洛阳市8名分管副局长,也只有少数几人被指定"可以接触案件核心"。 只不过是一起骇人听闻的"凶杀案",竟何以如此让洛阳方面大费周章?据一位老刑警近乎底线的解释,是因为一方面古城洛阳正在申办全国文明城市,如此大案,于申办无益,于政绩无益;另一方面,鉴于李浩作案手段极为残忍,考虑过多地披露细节,或将引发社会恐慌,所以定为"国家机密"。 对此,编者不禁感叹:洛阳方面还真是煞费苦心,只不过对这起关乎民众知情权的刑事案件来说,只怕是"捂住盖子起了瓢"! 究竟何为"国家机密"?国家机密本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情的事项,属国家秘密 "绝密"、"机密"、"秘密"的密级的一种。从标准构成要素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对国家机密的限定事由第六项就是"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从案件本身来看,站在洛阳当地政府的事出立场来看,无论初衷,还是事态都符合国家机密的标准要求。 但站在媒体、公众及信息传播的立场来看,恐怕如今的事态发展就真的算得上"事与愿违"。法不外乎人情,从洛阳当地的压制处理来看,其初衷可以理解。谁家没有掖着藏着过关卡的事情?对这种极具社会危害性质的凶杀案件信息压制下来,不可谓不是用心良苦。但从信息传播的角度来说,如今"大道不传小道谣言满地"的信息传播环境里,如此耸人听闻、极具新闻价值和眼球关注度的信息,究竟能瞒多久?一旦风声走漏,有没有警方给公众的交代,那社会舆论反映如何想必人人皆知。 对这起残忍的凶杀案件,编者并不认为洛阳当地对事态的处置是错,但从公众的角度,只能说这事一起关乎民众知情权的刑事案件。身为公职人员,李浩在洛阳闹市区购置地下室、开挖隧道、从夜总会中诱骗坐台女子并绑架囚禁、长期性侵害的时间跨度达4年,洛阳警方在干什么?有无失踪女子的家属曾报案?警方对这些报案有了怎样的处置?被侵害者能被轻易的拐走并外出过夜,那当地公安机关对这些场所的监管是否到位?除了李浩,谁该为这6名被囚禁女子的遭遇负责? 在这样一个信息爆炸、传播局限完全不存在的年代,如今信息也已经曝光,这洛阳相关部门给公众的交代就显得更加引人注目。在潜意识中的对立、官方信息垄断的绝对霸道的认知环境中,如果官方还一味地采取"遮掩"、"捂着"的做法,恐怕只会引来更多的对立和批判。请保护那名新闻媒体人员的安全,也请对这被曝光了的"国家机密"给公众一个交代,不仅要严惩凶手,更要警示社会,在积极的社会安全监管中让公众学会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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