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2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总局直属各单位发出《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广播电视中心技术用房室内环境要求〉的通知》(广发〔2013〕59号)
,通知说:由总局规划财务司组织、中广电广播电影电视设计研究院主编的《广播电视中心技术用房室内环境要求》已经通过审查,现批准为广播电影电视行业推荐性标准,予以发布。标准编号为 GY/T 5043-2013,自2013年10月8日起实施,原《广播电视中心技术用房室内环境要求》(GYJ 43-1990)于同日废止。
《广播电视中心技术用房室内环境要求》的管理、解释和发行工作由广电总局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中心负责。
附件:广播电视中心技术用房室内环境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