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6日,生态环境部正式发布《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一部分
总则》等10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新标准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自标准实施之日起,《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范》(HJ 442-2008)废止。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HJ 442.1-2020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一部分 总则》
本标准规定了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的实施方案编制、海上监测用船及安全、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近岸海域环境监测包括近岸海域环境质量(水质、沉积物、生物质量、生物)、入海河流、直排海污染源及对近岸海域水环境影响、突发环境事件和专题监测。
本标准适用于近岸海域环境质量(水质、沉积物、生物质量、生物)、入海河流、直排海污染源及对近岸海域水环境影响、突发环境事件和专题监测方案制定、工作准备、监测用船及安全、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工作。
二、HJ 442.2-2020《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二部分 数据处理与信息管理》
本标准规定了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数据的处理、审核与提交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近岸海域生态环境质量(水质、沉积物、生物、生物质量)、入海河流、直排海污染源及对近岸海域水环境影响、突发性应急事故监测和专题监测等工作。
三、HJ 442.3-2020《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三部分 近岸海域水质监测》
本标准规定了近岸海域水质监测样品采集、保存、运输、现场测试、实验室分析和质量控制的基本方法和程序。
本标准适用于近岸海域水质、河口及咸淡混合水域水质监测(不包括入海河流入海断面的入海污染物监测)。包括容器准备和洗涤、样品采集、前处理、现场测试、实验室分析和质量控制。
四、HJ 442.4-2020《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四部分 近岸海域沉积物监测》
本标准规定了近岸海域沉积物样品采集、保存、运输、实验室分析和质量控制的基本方法和程序。
本标准适用于近海、河口及咸淡混合水域沉积物样品采集、前处理、实验室分析、质量控制工作。
五、HJ 442.5-2020《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五部分 近岸海域生物质量监测》
本标准规定了近岸海域生物质量样品采集、保存与运输、样品制备、样品分析、质量控制等方面的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近岸海域生物质量监测。
六、HJ 442.6-2020《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六部分 近岸海域生物监测》
本标准规定了近岸海域生物监测的样品采集、保存、运输、分析、质量控制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近岸海域的生物监测。
七、HJ 442.7-2020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七部分 入海河流监测》
本标准规定了开展入海河流环境监测过程中的点位布设、样品采集、保存、运输、现场测试、实验室分析和质量控制等各个环节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近岸海域监测中入海河流监测。
八、HJ 442.8-2020《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八部分 直排海污染源及对近岸海域 水环境影响监测》
本标准规定了陆域直排海污染源及对邻近海域水环境影响监测的样品采集、分析、评价及信息更新等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通过大陆岸线和岛屿岸线直接向海域排放污染物的污水排放源及对邻近海域水环境影响的监测,包括工业源、畜牧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市政污水排放口等监测以及受影响区域的水质、沉积物、海洋生物和潮间带生物、生物质量监测。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直排入海的污水河、沟、渠和入海河流入海监测断面以下的排放口监测亦按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陆域直排海污染源的监测和对近岸海域可能造成重大生态影响的陆源污染物排放对海域水环境的影响监测,不适用于污染源对河口影响的监测。
九、HJ 442.9-2020《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九部分 近岸海域应急与专题监测》
本标准规定了近岸海域突发环境事件和专题监测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近岸海域突发环境事件监测和专题监测的方案和预案制定与修订、样品采集、分析和质量控制等工作。
十、HJ 442.10-2020《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十部分 评价及报告》
本标准规定了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评价和报告编制要求,包括对近岸海域环境(水质、沉积物、生物和生物质量)、入海河流、直排海污染源、应急监测和专题监测的评价与报告编制。
本标准适用于近岸海域环境质量、入海河流、直排海污染源、应急监测和专题监测的相关评价和报告编制。
相关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公告2020年(第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