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解读:新版《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工作规范》本月起实施,这些变化你要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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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汽车报网 更新时间:2021-02-24 评论: 0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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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交通运输部修订印发《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工作规范》(简称《核查规范》),并于2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版《核查规范》有哪些变化?将对道路运输车辆核查工作产生哪些影响?新规对于备受关注的4.5吨蓝牌轻卡车辆的相关规定是基于何种考量?蓝牌轻卡“大吨小标”问题又该如何解决?
就此,作为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管理的技术支持单位,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汽车运输研究中心的主任、研究员周炜接受《中国汽车报》记者专访,对上述疑问作出了回应。
积极构建更加科学合理的道路车辆技术管理体系
《中国汽车报》:早在2018年,交通运输部就印发实施了《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规范(试行版)》,此次为何进行了重新修订?
周炜: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是交通运输部门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职责的具体举措,也是交通运输部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重要抓手,目的是确保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车辆安全性和节能性符合相关技术标准,通过车辆源头把关,提升道路运输行业安全发展、绿色发展水平,有效支撑交通强国建设。
按照《交通强国建设纲要》“交通关键装备先进安全”与“交通装备先进适用、完备可控”的发展目标与工作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安全、便捷、高效、绿色、经济的高质量发展,交通运输部正在积极构建和完善更加科学合理的道路车辆技术管理体系,包括政策法规与标准规范等系列工作正在有序落实。
在此背景下,原版《核查规范》已经不能满足行业技术管理需要,亟需对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因此,为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工作,加强车辆技术管理,从严把好道路运输车辆入口关,切实提高车辆本质安全水平,2019年年底,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在系统总结前期工作经验做法、深入分析梳理相关技术及管理问题的基础上,组织修订《核查规范》,经深入专题论证、专家咨询研讨和广泛征求意见后,最终确定并发布了新版《核查规范》。
《中国汽车报》:新版《核查规范》重点修订和调整了哪些内容?
周炜:修订后的《核查规范》正文共10条,其中新增2条,优化调整4条,对适用范围和在用车核查要求等进行了重要调整。
一是统一了核查程序,取消了由于实施新标准而设置过渡期的核查要求,即依据车辆型号进行查询检索,对应列入《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表》并能查询到的车型,开展正常核查并记录核查结果;对应列入《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表》而查询不到的,终止核查,并向申请人说明情况。这也是考虑到截至目前,涉及道路运输车辆安全技术标准均已全面实施,不涉及过渡期车型。
二是调整了适用范围,增加了挂车这一类车型的核查要求,并且明确了城市公共汽电车、出租汽车、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车、从事普通货物经营的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这类车型不需进行核查。对于在用车核查也明确了“豁免”要求,即本身已经取得营运手续的在用营运车辆,因所有权转移、转籍等手续变更且办理时间未超过90天的,以及正常经营期延续的,不需要进行达标核查。
三是新增了对核查机构(部门)的要求以及信息化建设要求,并细分了附件核查记录表。在车型方面,将原核查车型由客车和货车细化为客车、乘用车、载货汽车、牵引车辆和挂车,并相应地新增和优化了核查项目及方法。
总体而言,《核查规范》进一步完善了核查车型并优化调整了核查方法,提升了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适应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需要,把好道路运输车辆安全节能准入关,将为发展现代物流与提升服务供给质量,构建安全、节能、高效的综合运输体系,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为加快建设交通强国与道路运输车辆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力量。
简化流程 提升效率 有效保障全国“一盘棋” 《中国汽车报》:新版《核查规范》重点解决了此前存在的哪些问题?
周炜:在系统总结近年来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核查规范》针对行业实际管理需要进行了多项调整。
针对各地交通运输部门对核查车辆范围界定不明晰、核查要求理解不到位等问题,《核查规范》明确了不需要进行实车核查的90天限制期限,防止因无时间限制、个人使用时间过长导致安全技术条件不达标的“营转非”车辆,再次进入道路运输市场,从源头消除安全隐患。
此外,《核查规范》还明确要求各地加强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信息化建设,通过信息化手段提升核查质量和工作效率,简化核查工作流程,降低道路运输企业办理营运手续的时间成本。
《中国汽车报》:政策规范从开始发布到具体实施,每一环都至关重要。在全国范围内,对于《核查规范》的执行落实,如何保障实施过程各环节和结果的公正有效,保障全国“一盘棋”?
周炜:《核查规范》对核查工作流程进行了优化调整,需要行业相关机构和部门特别关注。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道路运输达标车辆的核查工作,具体核查工作可自行开展或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开展。
通过上述核查操作方式,如实车核查结果与具体车型公告参数配置一致的,核查结论为符合,可以进入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工作流程;不一致的,结论为不符合,相关车辆不得配发道路运输证。
特别需要注意的两点:一是公告车型对应的《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表》备注栏信息也是核查结论判定的支撑条件,对配置参数及对应关系做了必要的解释说明;二是基于云构架的“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系统”,由PC端和APP端组成,核查、复核、审批、监督等每个环节公开、透明,确保在实施过程各环节和结果的公正有效,也有效保障了全国“一盘棋”。
解决轻卡“大吨小标”的关键:恢复“大吨大标”
《中国汽车报》:4.2米蓝牌轻卡这一行业性问题备受关注,新版《核查规范》在适用范围中提出:对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不需进行核查,这一规定是如何做出的?
周炜:对于从事普通货物经营的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不需进行核查,新版《核查规范》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和《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而做出的规定,并非是为了解决4.2米蓝牌轻卡问题。
《中国汽车报》:近日,公安部交管局发布《关于优化和改进城市配送货车通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鼓励城市根据配送需求适当放宽限行吨位,避免简单按照车辆号牌类型划分通行权,对轻型以下货车原则上不再进一步细分限行吨位。这让不少蓝牌轻卡用户看到了希望。此前,您曾提及解决“大吨小标”问题涉及多部门协同,未来在这方面该如何推动?
周炜:个人认为这是两件事:一是车辆通行管理属于公安部交管部门的职责,经多部门会商、征求意见、会签发布货车通行权和通行规则;二是城市配送应属于地方事权,规模、特点不同的城市或地区在行业主管部门指导下因地制宜制定实施“城市配送货车通行条件”,不适合“一刀切”。
城市配送货车通行管理工作应兼顾秩序、安全、高效、绿色,应采用信息化、智能化等手段,进行切实优化和改进工作,服务和满足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和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要求。
“城市配送货车通行规则”以及其它相关的管理政策措施,本质上与“大吨小标”的主体、客体以及法律关系职责没有关联,但是由于市场竞争及经济利益驱动,间接造成了“大吨小标”的畸形需求。
至于如何解决“大吨小标”问题,我个人始终认为:“大吨”是本质,在车辆设计、制造、销售、使用全流程清晰明确的意图和目标;“小标”是问题,也是全流程清晰明确的意图和行为,涉及到的所有类型主体都明确知道“大吨”对不上“小标”。
因此,切实解决“大吨小标”问题,出路只有恢复“大吨大标”一条,即设计计算吨位和实际合格证吨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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