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去年底以来,从中央表态到监管行动,中国刮起“反垄断风暴”,今年立法、政策动作更为密集。平台经营者急需在反垄断背景下寻找合规路径。11月1日,中国标准化协会公布了《平台经营者反垄断合规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下称《规则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该标准由阿里、腾讯、百度、快手、滴滴等数十家平台经营者发起,高校、科研院所共同参与。
该标准规定了平台经营者反垄断合规管理的计划、运行、评价、改进等,建议平台经营者成立反垄断管理合规部门或者指定反垄断合规管理负责人,并且具备足够的独立性和权威性;组织反垄断合规管理的第三方评估等。
据该标准编写说明,在平台经营者管理合规领域,尚无类似标准,本标准的出现填补了国内标准的空白。其可作为各类平台开展反垄断合规管理活动的依据、政府机关开展反垄断合规监管的参考。
需成立反垄断管理合规部门
10月19日,反垄断法修正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10月29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互联网平台分类分级指南(征求意见稿)》及《互联网平台落实主体责任指南(征求意见稿)》两个重磅文件公开征求意见,确立了平台分类分级的监管思路。立法、监管部门持续释放强化平台经济反垄断、深入推进公平竞争的政策信号。
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亟待确立
《规则意见稿》建议平台经营者应根据企业的业务状况、经营规模、员工人数等实际情况,建立反垄断合规管理部门或者指定反垄断合规管理负责人。
明确反垄断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反垄断合规管理负责人的职责和职权,以平台经营者及其员工经营管理行为为对象,开展包括制度制定、风险识别、风险应对、考核评价、合规培训等管理活动。
《规则意见稿》还强调,反垄断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反垄断合规管理负责人应当具备足够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能够有效完成反垄断合规管理工作。提倡有条件的企业宜设立独立竞争政策研究机构,为合规评估管理提供政策咨询和研究支持。
细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风险评估
互联网平台利用自身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情况层出不穷,“二选一”“大数据杀熟”等问题备受关注。
《规则意见稿》细化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风险评估和控制的内容。建议平台经营者结合自身产品和服务所处的相关市场,以及市场份额等因素,评估自身在相关市场的市场力量。
提醒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营者,高度谨慎评估自身的行为或者与竞争者同步实施的行为,并事先向反垄断合规管理部门说明正当理由进行评估或审批,旨在预防互联网平台的产生更多的无序竞争的违法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反垄断法修正草案中新增条款“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等设置障碍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这也是《规则意见稿》中进行风险评估的重要事项之一。
并购初创企业 应审慎评估经营者集中风险
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情况在平台经济领域时有发生,去年开始,市场监管总局就此开出多张罚单。今年7月,虎牙斗鱼合并被叫停,也被视为平台经济领域禁止经营者集中第一案。
《规则意见稿》指出,平台经营者在进行投资并购、设立合营企业等经营行为时,应主动评估是否需要开展经营者集中申报,如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应依法进行申报。
反垄断法修正草案对未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进行补充规定,在第二十六条新增条款:经营者集中未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但有证据证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法机构将依法进行调查。
这在《规则意见稿》也有所体现:未达申报标准的情况下,经营者可以自愿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提前排查并进行风险控制。
并且,当参与集中的一方经营者为初创企业或者新兴平台、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因采取免费或者低价模式导致营业额较低、相关市场集中度较高、参与竞争者数量较少等类型的经营者集中,参与集中的平台经营者应高度关注并审慎评估集中是否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细化第三方评估内容、标准
除成立反垄断管理合规部门进行内部治理策划以外,该《规则意见稿》提出在策划的时间间隔内,由标准化组织、律师事务所、高等院校等专业机构对反垄断合规管理的适用性、充分性和有效性作出独立专业的评估。
这可视为《互联网平台落实主体责任指南(征求意见稿)》第八条“安全审计”的补充与扩展。第三方评估机构应重点关注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是否完善,业务经营是否存在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的风险,风险管理与保障措施是否完善,以及其他可能影响经营者反垄断合规的相关因素。
且评估需包括文本层面及实操层面的审查,形成评估结果并出具评估报告,为平台经营者反垄断合规管理进行对不合格行为纠正和持续改进提供外部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