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标准化法》、国家标准委《关于做好地方标准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标委地方〔2018〕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8〕143号)、福建省政府标准化协调推进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标联办〔2016〕1号)、《福建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闽质监标〔2008〕486号)的规定,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开展了强制性地方标准的清理工作。根据《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告》(〔2017〕1号)的要求,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原标准起草单位对53项福建省强制性地方标准,提出转化为福建省推荐性地方标准的修订意见。其中,25项已提出立项申报并列入福建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另28项未列入福建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按照相关规定,我局确定废止28项福建省地方标准,现予以公告。
附件:废止的28项福建省地方标准名单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年6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