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直播主体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团体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在7月29日第二届中国新电商大会主论坛上发布。
据悉,第二届中国新电商大会在吉林长春举行。大会以“推动新电商 促进新消费
助力新发展”为主题,旨在发挥新电商联通线上线下、城市乡村、国内国际的优势,助力复工复产和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吉林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景俊海,中央网信办副主任、国家网信办副主任盛荣华,商务部党组成员、副部长盛秋平致辞。吉林省委副书记、省长韩俊主持开幕式。
标准首次提出针对网络直播主体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对于各网络直播平台统一规则,规范开展网络主播、直播间运营者两类网络直播主体的信用评价具有重要意义。
一、背景意义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普及,网络直播行业进入快速发展期。网络直播的直观性、即时性和互动性等特点,使其在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促进电子商务升级,助推数字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网络直播媒体属性、社交属性和商业属性的日益凸显,使其对网络空间生态的影响越来越大。网络直播领域出现的商业营销混乱、充值打赏失范、内容导向等问题严重制约了行业的健康发展。近年来,针对直播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的失信问题,相关部门集中开展专项治理行动,推动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网络生态得到明显改善。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明确指出,加强各类主体信用建设,完善信用标准体系,加强信用服务市场监管和行业自律,促进有序竞争,提升行业诚信水平。加强网络直播行业的信用体系建设,形成信用治理的长效机制,对于整个行业的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网络直播领域相关政策法规,规范网络直播行为,加强行业自律,推进互联网领域诚信建设,中国网络社会组织联合会、中国经济信息社新华信用牵头,中国标准化研究院重点提供技术支撑,中国网络视听协会、抖音、B站等单位共同参与编制《网络直播主体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标准。
二、标准主要技术内容
(一)基础内容
标准给出了网络直播、网络主播、直播间运营者、职业信用信息等关键术语和定义;提出了应遵守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公开规范的评价原则;规定了评价主体应具备的资源和能力、管理制度、监测机制等方面要求,给出了开展信用评价的频次建议。
(二)指标体系
标准从网络主播、直播间运营者2类网络直播主体的角度,设立了基本要求、职业信息用、直播管理、行业评价、社会评价、公共信用6个方面的信用评价指标。
基本要求从注册信息、直播账号、职业资质、直播行为4个方面设置三级指标;职业信用从职业能力、信用承诺、直播行为、直播内容4个方面设置三级指标;直播管理从人员管理、信用管理、内容管理、互动管理、禁播情况、管理能力6个方面设置三级指标;行业评价从表彰、惩戒、投诉3个方面设置三级指标;社会评价从媒体报道、第三方评价2个方面设置三级指标;公共信用从行政激励、行政惩戒、司法失信、公益事业4个方面设置三级指标。三级指标分为加分项、减分项2类。
评价主体可根据网络直播的分类特征,按照导向性、科学性、代表性、可行性的指标设置原则,在三级指标下细化设置四级评价指标,以提升标准的适用性。标准旨在“以评促建,以评促优”,指标设置既吸收体现了政府主管部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未成年人保护、算法安全、网络生态等相关要求,回应社会热点关切,又纳入了网络主播培训、公益活动、诚信承诺等自律性内容。
(三)方法和程序
标准提供了定量指标、定性指标的测算方法,信用分计算以及信用等级划分方法。信用分采用千分制,包括基本要求指标600分、加分项三级指标400分;信用分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二星级”、“一星级”5个等级。
标准规定了评价前应确定评价目的,成立评价委员会,由评价委员会制定评价方案、采集评价数据、核实分析评价数据、给出评价结果等开展评价的工作程序。
三、预期效果
标准吸收吸纳了抖音、B站、快手、YY、阿里巴巴、京东集团等业界主要网络直播平台规则,总结了中国投资协会、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等行业协会及四川、杭州、衢州、昆明等地先进直播实践经验,为各网络直播平台开展网络主播、直播间运营者的信用评价提供统一的规则。
标准实施将有助于规范网络直播主体行为、建立健全直播行业信用体系、提升行业诚信水平,通过引导和促进网络直播主体依法履行主体责任,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行业加强网络文明建设,从而推动网络直播行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