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地下管线管理实行统一规划、协调管理、保障安全、信息共享和“谁审批、谁监管,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市人民政府建立城市地下管线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管理有关重大事项。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和地下轨道交通设施,应当统一规划,统筹设计安排地下管线位置。新建城市道路和地下轨道交通的配套管线应当埋设在地下,改建、扩建道路的,原有架空线缆应当同步埋设至地下。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地下管线的建设,应当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下管线建设单位不得挖掘道路敷设地下管线: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未满5年的;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未满3年的。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挖敷设管线的,应当经有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告。
地下管线发生故障需要挖掘城市道路进行紧急抢修的,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先行施工,做好记录,并同时向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手续。
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不得擅自迁移、变更地下管线,确需迁移、变更地下管线的,应当经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报送年度城市道路地下管线建设计划或者未按照城市道路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年度计划的安排进行建设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