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辽宁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辽宁省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按照《省实施标准化发展战略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开展辽宁省地方标准集中复审工作的通知》(辽标联办发〔2021〕5号)要求,省市场监管局会同相关单位对2018年11月30日前发布的1519项辽宁省地方标准开展了集中复审工作。经起草单位论证、主管部门建议、公开征求意见等环节,现将复审结论通告如下。
1519项辽宁省地方标准集中复审结论为:继续有效665项、修订505项、废止349项(详见附件)。对于复审结论为“继续有效”的辽宁省地方标准,请标准主管部门继续做好实施监督和分析评价,按有关规定组织复审;对于复审结论为“修订”的辽宁省地方标准,请标准主管部门及时申报计划组织修订;对于复审结论为“废止”的辽宁省地方标准,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即刻废止。
特此通告。
附件:1.辽宁省地方标准集中复审结论清单(继续有效部分665项)
2.辽宁省地方标准集中复审结论清单(修订部分505项)
3.辽宁省地方标准集中复审结论清单(废止部分349项)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