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标准地”出让制度
“标准地”是指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具备供地条件的区域,对新建工业项目用地先行完成区域评价、设定控制指标,并实现项目动工开发所必需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基本条件的可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标准地”上附加的一系列指标一般由区域评价和控制性指标两类构成,其中区域评价一般包括区域节能评价、区域环境影响评价、防洪排涝影响评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水土保持和水资源论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文物保护等;控制性指标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单位能耗标准、单位排放标准、容积率等。
标准地出让制度是国家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探索。标准地出让制度改革将法律、行政法规中未明确规定的节约集约用地方面的要求,以合同义务的形式确定下来,有利于依法依规监管;同时,将原由企业到不同部门办理的审批事项,改为由政府在土地出让前主动办结,大大缩短了企业拿地后开工和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时间。“标准地”制度在出台时更多针对的是工业建设用地,现在也逐渐向农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扩展,进一步提升了拿地效率,有效降低了企业的制度性成本。
二、“标准地”出让制度改革实践经验
浙江省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标准地”改革的实施意见》,要求各设区市所辖的省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省级产业集聚区、省级特色小镇等重点区域新批工业用地不低于30%按照“标准地”制度供地,以“标准地”制度供地的企业投资项目实现开工前审批最多100天。明确区域评估工作;出让指标体系;出让承诺履约要求;与代办制、承诺制等改革联动;全过程监管体系;探索“标准地”改革扩面,以及建立“标准地”标准化体系7项任务。广东省于2021年印发《关于深化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的若干措施》,要求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负责牵头制定“标准地”控制指标体系。市县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对工业用地集聚区开展区域评估。2022年10月,印发《广东省工业用地“标准地”供应工作指引(试行)》,进一步细化落实国家和广东省委省政府关于“标准地”改革的部署,明确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的具体实行主要包括6个步骤:开展区域评估;确定“标准地”控制标准;组织“标准地”供应;签订项目监管协议,办理不动产登记;按约定实施建设;组织验收复核。山西省多地大力推进“标准地”改革,临汾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项目投资和营商环境的通知》;运城市明确要求,省级开发区和工业项目聚集区内,从2021年起所有新增工业项目用地都要以“标准地”方式供应。全面推行“承诺制+标准地+全代办”集成改革,相关数据统计,2021年1月至10月全省标准地共出让238宗,面积为1286.2公顷,全省开发区共出让标准地217宗,面积1204.2公顷。“标准地”制度改革有效地保证了企业拿地效率,降低了各项费用和成本。
三、“标准地”改革标准化需求
“标准地”改革目前尚处于探索期,在跨层级、跨部门协同工作中,还存在着审批服务事项不统一、履约承诺不规范、办理程序与事中事后监管方法不明确等一系列问题。通过调研,我们认为存在以下标准化需要:(1)审批服务事项管理标准化。事项清单化管理是标准地出让工作行为标准化规范化的基础。“标准地”改革存在跨层级、跨部门、跨地区管理的困难。需要明确管理“对象”,即基础事项、承诺制事项、全代办事项及其事项的办理标准,按照清单管理方法做出统一规范。(2)行政许可办理标准化。标准地出让的核心环节即各项行政许可事项的具体办理。鉴于标准地出让方式改变了原有办理模式,告知承诺制的实施和全代办服务,须重新定位办理方式,简化、规范、优化办理程序。从办理要件、关键程序、办理时限、办理条件、实施机关、现场办理程序、平台办理程序等全要素出发,重新梳理办理流程,形成标准规范。(3)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实施标准化。“标准地”的实施明显呈现事前评价评估、事中出让、事后核查监管全链条的特点。特别是事前服务和事中事后监管环节,目前还缺少有效的国家标准,需要深入分析开展标准化研究。如明确服务标准和办事流程,规范服务收费,入驻政务服务大厅,实行限时办结等。(4)实施保障标准化。对标准地出让相关的行政许可和服务事项办理,需要优化完善线上和线下办理渠道。
四、“标准地”管理与实施规范重点技术
将标准化技术应用于“标准地”改革将有效增强规范办理、规范服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推动服务方式的创新,助力打造政企互信的营商环境,增强政府治理能力。基于改革“标准地”管理与实施的基本程序、地方改革实践经验及标准化需要,具体可从以下方面考虑规范“标准地”管理与实施的技术标准研究:
(1)术语标准。“标准地”管理中涉及大量特定术语,如区域评价、控制性指标中的各类指标设置,以及一般出让、弹性出让、承诺履约等。
(2)事项梳理与清单化管理标准。“标准地”管理与实施过程中涉及大量前期评价、免于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以及标准地出让过程中的服务事项,应通过清单化管理方法,研究清单要素、清单编制主体、清单管理办法,明确清单要素编写规范等。
(3)“标准地”事前评价标准。深入剖析区域评价各项基本评价指标及特殊评价科目,规范一般控制性指标和指标要求,提供特殊评价指标或条件参考选项,同时应深入研制评价主体协同、评价开展的一般工作机制要求。
(4)“标准地”出让标准。“标准地”的“出让”不仅涉及一般出让动作,还涉及弹性出让、合同签订、作出承诺、代办服务、对标验收等环节,需要逐一规范。
(5)“标准地”出让后监管标准。出让后监管是创新标准地管理服务的基础,也是探索审管联动、审管衔接的重要方面,建议考虑从事后核查、信用监管、企业评价等方面予以规范,并考虑数字化应用、数字地图等技术。
(6)线上线下平台管理标准。对承诺企业的数据共享、平台建设需要依照“标准地”出让方式,实施相对应的规范化工作,办理现场需要结合本地实际条件、业务特点,开展系统集成和规范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