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废止《四川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2项省级地方标准的公告 2022年废字第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标准归口单位提出的废止意见,经研究,决定对《四川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2项地方标准予以废止(见附件),过渡期截止到2023年3月31日。 附件:《四川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2项地方标准目录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30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标准归口单位提出的废止意见,经研究,决定对《四川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2项地方标准予以废止(见附件),过渡期截止到2023年3月31日。 附件:《四川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2项地方标准目录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