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环境监测是国家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放射性污染防治的基础工作,是客观反映辐射环境质量状况、监督营运单位切实履行达标排放主体责任的重要支撑。
一是组建辐射环境监测组织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我国已建成国家、省和部分地市三级机构组成的辐射环境监测组织体系,其中省级辐射环境监测机构均已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和我部组织的监测能力评估。
二是建成国家辐射环境监测网。覆盖全国各地级及以上城市、重要河流湖泊、国家重点监管核与辐射设施周边地区和其他重要边境地区的国家辐射环境监测网。所有运行核电厂均建立了大气辐射环境实时监测系统,对设施周边大气辐射环境全天候实时监控。
三是做好辐射监测信息公开。依据《核安全信息公开办法》,在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网站上发布年度全国辐射环境质量报告,向公众公开;在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及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网站上通过全国辐射环境自动监测数据发布系统实时发布辐射环境自动监测站空气吸收剂量率监测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