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4日,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统计局及国家统计局青海调查总队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青海省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标志着青海省城乡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正式建立。
《意见》明确,低保标准与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挂钩,区分城乡分别确定,其中,城市低保标准按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0%-40%确定,农村低保标准按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5%-45%确定。具体比例综合各市(州)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支出、人均可支配收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等因素确定,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增长适度提高。
将低保标准调整权限下放市(州),由各市(州)民政、财政部门在上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等有关统计数据公布后,综合考虑本地区财政承受能力,确需调整的及时启动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按程序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并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备案,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低保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确保政策落地“不延时”“不打折”。
发挥低保标准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基础参照作用,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等多项民生政策精准对接,确保特殊困难群体救助标准与低保标准形成合理梯度,增强兜底民生保障的协调性、系统性。
同时,将低保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纳入省级绩效评价体系,作为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分配重要依据。建立“通报、督办、约谈”督导机制,对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推进不力地区限期整改。加强民政、财政、统计等多部门协同联动,确保数据精准、标准合理、资金足额、政策落地。(记者
王宥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