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的全部内容是强制性的。
本标准与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ECE)1995年3月21日生效的ECER78.02《关于L类车辆制动认证的统一规定》(E/ECE/324,E/ECE/TRANS/505,Rev.1/Add.77/Amend.2,April11,1995,英文版)的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
本标准与ECER78的主要差异如下:
-对于减速度的确定,又补充了2003年2月28日发布的ECER78.04中规定的计算方法。
-结合我国产品现状,对于三轮摩托车,按199。年11月28日发布的ECER78.01中的内容进行了修改。
-取消了认证申请、认证、认证更改和扩展、生产不一致的处置、生产一致性检查等车型认证的管理内容。
-取消了车型认证通知书。
-取消了认证标志的布置。
本标准代替GB/T5382.1-1996《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制动性能试验方法制动距离》和GB17355--1998((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制动性能指标限值》中的制动距离限值(4.1)部分。
本标准与GB/T5382.1-1996和GB17355-1998中的制动距离限值(4.1)部分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试验方法和性能要求都有较大的变化,采用了国际上比较科学、先进的试验及评价模式。
-本标准规定的制动试验方法分为0型试验(行车制动)(A.1.4)和I型试验(衰退试验)(A.1.6),而GB/T5382.1-1996规定了指定车速下的制动距离试验(5.2-5.7).
-本标准规定的制动性能要求用制动距离和/或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来判定(A.2.1A.2.5),而GB17355-1998规定用制动距离(4.1)来判定。
-试验方法和性能要求编排在同一个标准中。
对在生产车,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12个月后执行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和附录C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国家摩托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海洲、段保民、苏兴安、宗汉林、李晓周、王仲太。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5382-1985,GB/T5382.1-1996和GB17355-1998 |
|
下列文件中的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5359.5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术语两轮车质量(GB/T5359.5-1996,neqISO6726:1988)
GB/T5359.6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术语三轮车质量(GB/T5359.6-1996,neqISO9132;1990)
GB/T15089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