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的。
本部分为GB13960《可移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系列标准的第二部分中圆锯的专用要求。本系列标准的组成如下:
GB13960.1《可移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一部分:通用要求》
GB13960.2《可移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圆锯的专用要求》
GB13960.3《可移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摇臂锯的专用要求》
GB13960.4《可移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平刨和厚度刨的专用要求》
GB13960.5《可移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台式砂轮机的专用要求》
GB13960.6《可移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带锯的专用要求》
GB13960.7《可移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带水源金刚石钻的专用要求》
GB13960.8《可移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带水源金刚石锯的专用要求》
GB13960.9《可移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斜切割机的专用要求》
GB13960.10《可移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单轴立式木铣的专用要求》
GB13960.11《可移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型材切割机的专用要求》
GB13960.12《可移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高压清洗机的专用要求》
GB13960.13《可移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斜切割台锯的专用要求》
本部分代替GB13960.2-1996,并与GB13960.1-2008一起使用。
本部分对GB13960.2-1996的主要技术修改有:
---本部分由于第一部分修订而引起的章条结构变化;
---原7.13内容改为8.12.2b),并参考GB13960.9-2004做了部分增加;
---增加了19.1.101.4;
---根据IEC61029?2?1的第1号修改件(2001),21.18的检验条款修改为:
通过用直径(100±1)mm 球体施加在开关上来检验。工具应不可能被球体起动。
本部分中写明适用的,表示GB13960.1-2008中的相应条文适用;本部分中写明改换的,则应以本部分中的条文为准;本部分写明修改的,表示GB13960.1相应条文中的相关内容应以本部分修改后的内容为准,而该条文中其他内容仍适用;本部分写明增加的,表示除了符合GB13960.1-2008的相应条文外,还应符合本部分中所增加的条文。
本部分由中国电器工业协会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电动工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68)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部分负责起草单位:上海电动工具研究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刘江、李邦协。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13960.2-19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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