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分第4章为强制性,其余为推荐性。
GB16930《盲杖》分为两个部分:
———GB16930.1 盲杖 第1部分:安全色标志;
———GB/T16930.2 盲杖 技术条件。
本部分为 GB16930的第1部分。
本部分按照 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代替 GB16930.1—1997《盲人手杖 安全色标志》,与 GB16930.1—1997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和增加了部分术语和定义(见第3章,1997年版第3章);
———修改了盲杖安全色标志要求(见4.1,1997年版4.1);
———修改了盲聋杖安全色标志要求(见4.2,1997年版4.2);
———增加了色度性能和光度性能要求(见4.3、4.4);
———增加了检测方法(见第5章)。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残疾人康复和专用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48)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国家康复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中国盲人协会、国家交通安全设施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盲人学校、四川省肢体伤残康复中心、广东凯洋医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互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于娟娟、贾亚玲、李伟洪、苏文英、王宏、王琪、王丽丽、李明辉、黄飞庆、赵一鸣、张红、王玮、李金峰。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16930.1—19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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