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2部分:危险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集中存放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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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DB31/T 329.2-2018 |
标准状态:现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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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价格:18.0 元 |
客户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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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分规定了上海市危险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集中存放场所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和施工要求,评审、检验、验收和维护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危险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集中存放场所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已建危险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集中存放场所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改建、扩建应按照本部分执行。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以及用于国防科研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按照本部分执行。
本部分不适用存放场所的非治安安全的防范,也不适用于危险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在生产、运输、使用方面的安全防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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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名称: |
Security system requirements for critical facilities—Part 2:Centralized storage places for hazardous chemical and radioisotope |
替代情况: |
替代DB31/ 329.2-2005 |
中标分类: |
综合>>社会公共安全>>A90社会公共安全综合 |
ICS分类: |
环保、保健与安全>>13.320预警和报警系统 |
发布部门: |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发布日期: |
2018-08-15 |
实施日期: |
2018-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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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审日期: |
2021-12-30 |
提出单位: |
上海市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 |
归口单位: |
上海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
起草单位: |
上海市公安局治安总队、公安部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上海德梁安全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华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睿笛智能系统有限公司 |
起草人: |
王云、陶焱升、孙亮、沈大农、顾忠平、王喆、黄吉、陈军、刘晓新、胡敏、姜兴海、高强 |
页数: |
16页 |
出版日期: |
2020-07-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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