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油库油气排放控制和限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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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DB11/ 206-2023 |
标准状态:现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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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价格:0.0 元 |
客户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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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规定了储油库储存、收发汽油和航空煤油过程中油气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现有储油库油气排放管理,以及涉及储油库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油气排放管理。
本文件不适用于生产企业内罐区的油气排放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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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名称: |
Emission control and limits of vapor for bulk petroleum terminals |
替代情况: |
替代DB11/ 206-2010 |
中标分类: |
环境保护>>污染物排放标准>>Z64流动污染源排放标准 |
ICS分类: |
环保、保健与安全>>空气质量>>13.040.40固定源排放限值 |
发布部门: |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
2023-10-10 |
实施日期: |
2024-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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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单位: |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
归口单位: |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
起草单位: |
北京市机动车排放管理事务中心、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
起草人: |
刘明宇、胡玮、杨洪玲、石爱军、秦鑫、邵鹏飞、郭冬冬、黄玉虎、任碧琪、李想、肖宇 |
批文号: |
103461-2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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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DB11/ 206—2010《储油库油气排放控制和限值》,与DB11/ 206—2010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更改了范围为汽油和航空煤油(见第 1 章,2010 年版的第 1 章);
b) 增加了“油罐车”和“罐顶通气孔”的定义(见 3.2、3.10);
c) 增加了收油控制要求(见 4.1);
d) 增加了航空煤油的储存要求(见 4.2.1);
e) 更改了浮顶罐运行要求、维护与记录要求(见 4.2.2、4.2.3,2010 年版的 4.4.1、4.4.2);
f) 更改了发油时油气收集系统压力要求(见 4.3.3,2010 年版的 4.1.2);
g) 更改了铁路罐车发油控制要求(见 4.3.4、4.3.5,2010 年版的 4.1.4);
h) 更改了底部发油结束并断开快速接头油品滴洒量为控制要求(见 4.3.6,2010 年版的 4.2);
i) 增加了管道发油控制要求(见 4.3.7);
j) 更改了发油防溢油控制要求(见 4.3.8,2010 年版的 4.1.8);
k) 更改了油气处理装置控制要求(见 4.3.9,2010 年版的 4.1.6);
l) 增加了 VOCs 泄漏控制要求(见 4.4);
m) 增加了油气处理装置处理效率限值、处理效率计算方法(见 5.1、A.3);
n) 增加了罐顶通气孔排放限值(见 5.3);
o) 增加了企业边界排放限值(见 5.4);
p) 更改了油气处理装置监测要求(见 6.3,2010 年版的 4.3.2、4.3.3);
q) 更改了油气收集系统密封点监测要求(见 6.4,2010 年版的 4.3.1、4.3.3、4.3.4);
r) 增加了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罐顶通气孔和企业边界监测要求(见 6.4、6.5);
s) 增加了检测值数值修约要求(见 6.6);
t) 增加了在线监测系统监测要求(见 6.7);
u) 增加了储油库油气回收检测记录表要求(见 6.8);
v) 增加了“实施与监督”一章(见第 7 章);
w) 更改了油气处理装置检测方法(见 A.2.2,2010 年版的 A.3.2);
x) 删除了油气泄漏和汽油滴漏检测方法(见 2010 年版的附录 B);
y) 增加了在线监测系统技术要求(见附录 B)。
本文件由北京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由北京市人民政府2023年9年29日批准。
本文件由北京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北京市机动车排放管理事务中心、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刘明宇、胡玮、杨洪玲、石爱军、秦鑫、邵鹏飞、郭冬冬、黄玉虎、任碧琪、李想、肖宇。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03年首次发布为DB11/ 206—2003,2010年第一次修订;
——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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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控制要求 3
5 排放限值 5
6 污染物监测要求 5
7 实施与监督 6
附录 A (规范性) 油气处理装置排放检测方法 7
附录 B (资料性) 在线监控系统技术要求 9
附录 C (资料性) 储油库油气回收检测记录表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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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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