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大气污染物控制的工艺要求、排放控制要求、运行管理要求、污染物监测要求、达标判定要求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现有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与施工、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建成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其他非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参照本文件执行。
掺烧生活垃圾或其他非危险废物的各类锅炉或工业炉窑,当掺烧生活垃圾或其他非危险废物的质量超过入炉(窑)物料总质量的30%时,其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参照本文件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