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10日,美国拟修定了关于每汽缸在30升或以上的新型船用压燃式发动机排放控制的标准。
2003年1月的一项最终规则制定了美国第一项关于每汽缸排量在30升或以上的新型船用种类3压燃式发动机的排放标准。其同样还规定了2007年4月27日作为环保署发布根据《清洁空气法案》(CAA)第213(a)项适当确定的,适合于这些发动机的新等级排放标准的最终期限。该法规制定时间表旨在使环保署有时间考虑可以允许进一步降低排放量的技术规定和关于更严格的标准的国际性行动的情况。
自从2003年以来,环保署不断的获得了对最终规则中说明的技术问题的更多的了解,并且通过正在进行的与有关各方的讨论,评定了制造商对这些非常大型的发动机应用先进的排放控制技术的持续努力。另外,环保署继续与国际海事组织(IMO)协作,并通过国际海事组织朝着更严格的,适用于从事国际运输的船舶的所有新型船用柴油发动机的国际排放标准努力。国际海事组织是环保署搜集关于排放控制技术、成本,以及其它关于种类3发动机和船舶的新信息和数据的重要论坛。由于大多数国际商务使用的船舶悬挂其它国家的国旗,因此国际海事组织同样也很重要。由于评定先进的排放控制技术必需的持续时间,许多环保署认为制定更严格的种类3船用柴油发动机标准所必需的信息仅在最近才获得,而且环保署希望在与国际海事组织目前正在进行的谈判中更多的信息趋于明朗化。因此,环保署提议一个将考虑新等级的种类3船用柴油发动机标准的新的法规制定最终期限。根据此新时间表,环保署将不迟于2009年12月17日采用一项最终规则。在联邦纪事的“规则和法规”部分环保署做出了本修正案,作为没有预先规则提案的直接最终规则。如果环保署没有收到负面的评议意见,环保署将不会就本规则提案采取进一步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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