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6月6日,国家质检总局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实施意见》,意见从质检部门与节能减排相关的各项工作方面提出了具体落实措施。 《意见》指出,实现"十一五"规划提出的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目标,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必然选择,对于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维护中华民族长远利益具有极其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意见》要求质检部门从加快节能减排技术标准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节能监督管理体系、加强能源计量工作、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认证认可体系、促进特种设备节能降耗、加强节能减排相关产品进出口检验把关、加强节能减排基础科学研究、积极推动能效标识应用和加大节能减排宣传教育力度等方面,切实把国务院的减排目标落到实处。
国家质检总局的措施可以概括为十大重点工作。 一 今明两年制修订一批节能减排重要标准,同时开通节能减排标准项目申报立项绿色通道。 2007年年底前完成粗钢、水泥、烧碱、火电、铝等22项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强制性国家标准,轻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等5项交通工具燃料经济性标准,静电复印机等11种终端用能产品(设备)能效标准,8项节能基础及方法标准。2008年上半年制修订36项节水、节材、废弃产品回收与再利用等标准。同时,对于节能减排标准项目,采取快速立项的方式,即随申报随立项。
二 严格生产许可证管理,组织全面检查,坚决淘汰落后产能。 将实施生产许可管理的电石、热轧带肋钢筋、水泥、铝合金建筑型材等4类生产过程中高耗能的产品,蓄电池、氯碱等11类生产过程中易造成环境污染的产品,以及空气压缩机、危险化学品、内燃机等21类涉及国家淘汰落后产能要求的产品作为重点,按照电石、钢铁等行业准入条件要求,严格生产许可审查,严把市场准入关,坚决淘汰落后的生产设备和工艺。对不符合要求的办证申请,坚决不予受理;已获证的企业必须按期完成淘汰,不按期淘汰的,要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同时,加强对已获证企业的后续监管。针对与节能减排有关的已获证生产企业,开展一次检查,全面评估已获证企业是否符合目前国家节能减排政策要求,生产过程是否使用了国家明令淘汰的装备和工艺。对于违反节能减排政策要求、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装备和工艺、生产过程耗能指标和污染指标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责令企业立即停止生产,严格整改,复查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
三 "十一五"期间,平均每年安排不少于15种节能减排产品的国家监督抽查,对严重不合格的用能产品强制收回管理。 重点加强对节能减排相关产品及企业的监督检查。将煤炭石油制品等燃料类、钢材水泥等耗能类、新型墙体材料等节能保温建材类、空调机械照明等用能类、水源热泵太阳能等利用新能源类、工农业家用器具等节水类、污水处理药剂等环保类、能源计量类等8大类节能减排相关产品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平均每年计划安排不少于15种上述产品的国家监督抽查。并对严重不合格的用能产品强制收回管理。 "十一五"期间,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生产许可准入管理中,加强煤炭石油制品等燃料类等8大类严重不合格的用能产品强制收回管理。
四 中国名牌产品评价、免检产品申报审查,达不到节能减排和环保要求条件,实行一票否决。 通过实施名牌战略和免检制度,鼓励企业节能减排。在环保及新能源领域,以环保、工业节能、资源综合利用、新型材料等为重点,加快绿色、节能、环保、生态型产品自主品牌建设,培育一批符合循环经济发展要求的、节能环保及新能源领域的示范性品牌企业及名牌产品。"十一五"期间,每年将一批资源节约型和环保型产品列入中国名牌产品评价目录,2007年将在24类产品中开展中国名牌评价,在评价指标上对达不到节能减排、环保要求的产品,实行一票否决。充分发挥产品质量国家免检制度扶优扶强、引导消费、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积极作用,加大对可再生资源、替代能源产品、环保产品及其关键生产装备和部件等实施产品质量国家免检的力度,扶持相关产品优势生产企业做大做强。"十一五"期间,对涉及节能减排的产品实施免检平均每年不少于10种。2007年对燃煤用节能炉具、电炉电能节能装置、内燃机风冷缸套、再生铅等19种相关产品实施免检。同时,在免检申报审查中,将国家节能减排各项政策要求作为必备条件,并实行一票否决制,对于能耗指标、污染排放指标超过国家规定要求的,不予免检;已获得免检的,取消免检资格。
五 围绕6个重点开展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生产、销售高能耗产品行为。 根据《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及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要求,适时开展对电(燃)气热水器、家用电器及照明灯具等产品能效标识和节能指标的专项检查,严格查处虚假标注、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能效质量欺诈违法行为;根据国家淘汰落后产能的要求,开展对国家明令淘汰高耗能产品的执法查处;适时部署对节能CCC认证产品的执法检查;针对"地条钢"生产企业,组织重点地区执法部门与有关部门合作,开展打击取缔联合行动;针对"土炼油"违法行动,制定开展联合打击和整顿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坚决彻底取缔"土炼油"生产、经营场点,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土炼油"违法犯罪分子;开展严厉打击在煤炭中掺杂掺假违法行为专项联合行动,依法取缔无证非法煤炭经营企业,整顿和规范煤炭经营秩序。
六 加强能源计量工作,年内建成国家天然气高压大流量计量站。 围绕节能减排,组织计量体系认证中心依据国家标准《测量管理体系 测量过程和测量设备的要求》(GB/T19022)开展测量管理体系认证,"十一五"期间帮助1000家大中型企业开展测量管理体系认证,2007年帮助200家大中型企业开展测量管理体系认证,同时,组织开展中小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工作,促进企业提高计量检测水平。大力实施《千家企业节能行动实施方案》,加强节能服务的制度建设和组织建设,在2007年,将节能降耗服务活动扩展到各行业年耗能10万吨标准煤以上的其他企业。积极参与国家能源相关重点工程建设,提供计量技术服务。与中石油集团公司协调,2007年建成国家天然气高压大流量计量站。
七 "十一五"期间在家用电器、照明等产品领域建立国际协调互认机制。 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认证认可体系。要强化交通运输节能减排认证管理,"十一五"期间开展重型汽车、车用动力蓄电池、驱动电机、燃料电池发动机等关键部件的认证;进一步强化车辆节能降耗的生产和市场准入要求,完成重型汽车发动机、再制造发动机、离合器、翻新轮胎的CCC认证工作。要加强节能产品认证工作。"十一五"期间,重点针对家用电器、工业耗能设备、照明器具等终端用能产品以及输配电产品,公布国家推行的节能产品认证目录,编制国家统一的节能产品认证规则,确定认证标志。2007年底前,对电动机、电热水器、彩色电视机等产品开展国家推行的节能产品认证。同时,加强节水产品、可再生能源产品认证工作。加强同国外政府部门和认证机构的交流和合作,开展双边和多边对话,"十一五"期间在家用电器、照明等产品领域建立起行之有效的国际协调互认机制。
八 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与节能监管相结合的基本制度,实施高耗能特种设备的退出机制。 加快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性与经济性相统一的法规标准体系。强化特种设备设计环节审查,将能耗设计指标列入审查范围,不满足能耗指标的设计,不予通过,不得制造。建立特种设备产品能耗测试和公告制度,引导市场选用节能型特种设备产品。从设计、制造等生产源头把关,实现"确保安全、降低能耗"的双重目标。对在用锅炉的能耗实施监督,强化锅炉水处理工作的监管,严格对运行锅炉水质情况的监督,对达不到相关规范和标准要求的,督促企业予以整改。同时,要建立高耗能特种设备的退出机制。对在用锅炉、换热压力容器、电梯等高耗能特种设备,积极推广节能新技术。依据相关能耗法规、标准,制定限制、淘汰高耗能特种设备的目标和分阶段实施计划;继续开展对使用"土锅炉"、"土压力容器"、简易电梯等不具安全性且能耗高的非法特种设备的专项整治,在保障安全的同时节约大量能源。
九 进口的新成套设备,能效要求不合格的不得入境。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进出口调控目标,加强对进出口耗能产品和影响环境产品的检验把关工作。通过技术法规、标准认证、检验检疫等手段,落实国家节能减排和宏观调控目标,并确保国家资源类产品进口。要严格对进口旧成套设备的备案审批和检验监管,对进口的新成套设备实施严格检验,能效要求不合格的不得入境。同时,加强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出台合理的年限限制措施,保证进口的旧机电产品在生命周期内节能环保。
十 今明两年建设35家与节能减排工作密切相关的国家质检中心。 加强节能减排检测监测方法、产品性能评价体系研究。加快实施"资源节约关键技术标准研制"、"用水生活器具强制性节水标准和标识前期研究"、"耗能产品环境模型及评价指标体系研究"等节能减排技术研究,提高节能减排的技术保障能力。加强相关实验室能力建设,提升检验检测水平。2007年到2008年,进一步加强国家太阳能产品质检中心、国家环保产品质检中心、国家节能产品质检中心、国家节能保温材料质检中心、国家电器能效与安全质检中心等35家与节能减排工作密切相关的国家质检中心的建设,增强技术能力和科研开发能力,争取在"十一五"期间使其技术设备和科研能力达到国际水平。
国家质检总局要求,各级质检部门要充分认识质检工作在节能减排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进一步增强做好质检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加强组织领导,狠抓任务落实,为实现国务院提出的节能减排目标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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