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公布新的《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于1999年发布的《煤炭经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新《办法》规定,煤炭经营应当取消不合理的中间环节。国家提倡有条件的煤矿企业直销,鼓励大型煤矿企业与耗煤量大的企业签订中长期直销合同。禁止行政机关设立煤炭供应的中间环节和额外加收费用。禁止行政机关开办煤炭经营企业或者从事、参与煤炭经营活动。
此外,《办法》提出,国家提倡有条件的煤炭经营企业实行代理配送。从事煤炭运输的车站、港口及其他运输企业不得利用其掌握的运力参与煤炭经营。
据悉,《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对煤炭经营企业资质、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和罚则等进行了相应规定。
据规定,今后煤炭经营资格实行分级审查、分级管理。国家发改委负责由国家工商总局登记的煤炭经营企业的经营资格审查;省级政府指定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省级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可以规定设区的市有关部门负责煤炭经营资格初审。
国家发改委表示,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应建立对煤炭经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经营资格条件变化和依法经营状况的全面检查制度,具体办法将由国家发改委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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