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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互联网协会发布《绿色网络文化产品评价标准》


    来源:中国互联网协会     更新时间:2007-08-21       评论: 0

    2007年8月21日,由中国互联网协会主办的“绿色网络文化产品征集和推介”活动(www.iup365.com.cn)正式在北京启动。为保障“绿色网络文化产品征集和推介”活动的公正、公开、公平,切实促进高品位文化信息的传播,努力打造一批品位高雅的网络文化品牌,营造健康的绿色网络文化,中国互联网协会发布了《绿色网络文化产品评价标准》。

    记者从中国互联网协会了解到,中国互联网协会联合中国青少年网络协会组织北京有关高校、有关互联网企业,按照有利于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和科学文化素质培养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相关的政策法规制定了《绿色网络文化产品评价标准》的初稿,经过由中宣部、中央文明办、国务院新闻办、信息产业部、教育部、团中央等部委代表和行业代表共同组成的专家组多次开会讨论并修改,确定了《评价标准》的最终版本并于今日正式公布。

    《评价标准》的评审对象分为整个网站内容、网站频道内容、网站栏目内容及以网络为载体的其它产品四种形式,并按照“社会与文化类”、“新闻与媒介信息类”、“科学与技术类”、“教育类”以及“休闲与生活类”等五大类内容,从“信息内容”、“产品的表现形式”和“操作方式”这三个方面接受评审。

    值得一提的是,《评价标准》中对申报的网站、频道、栏目及产品的资格除了信息内容本身不得违反现有法律法规规定等基本要求以外,还特别从未成年人保护和教育、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网络信息真实性、公民隐私等合法权益保护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在弘扬绿色网络内容的同时,对危害国家、散布淫秽暴力等有害信息,对侵犯版权、发布虚假时政财经社会等信息、捏造事实诋毁或攻击诽谤其他机构和个人、揭露他人隐私的行为以及在对误导诱导未成年人等不良信息方面进行坚决抵制。

    人民网、新华网、新浪、网易、搜狐、百度、TOM、腾讯、中国网、中青网、北青网、中国雅虎等主流网络媒体也积极参与该活动并给予了大力支持。中国互联网协会希望通过此次活动号召广大互联网服务机构和个人多为青少年创造健康绿色的网络文化产品,共同推进和谐网络文化的建设。

附:《绿色网络文化产品评价标准》

                                 绿色网络文化产品评价标准
                                         (试行)
              (中国互联网协会绿色网络文化产品评审委员会2007年8月9日审议通过
                                         2007年8月21日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绿色网络文化产品”征集和推介活动的公正、公开、公平,切实促进高品位文化信息的传播,努力打造一批品位高雅的网络文化品牌,提高网上引导水平,按照有利于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和科学文化素质培养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相关的政策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的评价对象分为网站全部内容、网站频道内容、网站栏目内容及以网络为载体的其它产品。

第二章 评价内容分类


第三条  本标准的评价内容分为以下几类:
(一)社会与文化类
该类主要提供社会、文化等课外知识,为其搭建认知和了解社会的平台。主要包括社会调查、历史人文、节庆假日、生活方式、社交礼仪、环境保护、民俗等内容。
(二)新闻与媒介信息类
该类主要提供新闻和媒介信息,主要包括新闻网站或频道、栏目以及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的网络版等内容。
(三)科学与技术类
该类主要提供科学技术发展信息,普及科学技术知识。主要包括环境科学、地球科学、空间科学、生命科学、气象学、天文学、计算机科学与工程技术等内容。
(四)教育类
该类主要提供校内外学习所需的各种信息和资源。主要包括学习方法、就业指导、学科教育、百科知识、家庭教育、心理健康教育、青春期健康教育、生命教育、安全教育、环境教育、媒介素养教育等内容。
(五)休闲与生活类
该类主要提供日常生活、相互交流及各项兴趣爱好发展的信息。主要包括影视、音乐、游戏、动漫、图片、文学、体育、软件、手机图铃、数字图书馆等内容。


第三章 评价标准

第四条  申报的网站、频道、栏目及产品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基本要求
1. 没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内容;
2. 没有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内容;
3. 没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内容;
4. 没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内容;
5. 没有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内容;
6. 没有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内容;
7. 没有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内容;
8. 没有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
9.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二)版权方面
1. 信息内容具有原创性或信息内容来源合法,没有违背《著作权法》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没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2. 申报内容存在法律纠纷的,暂不予以评价和推荐。
(三)事实关系及隐私方面
1.  没有捏造事实进行虚假宣传的内容;
2.  没有造谣、诽谤、恶意攻击他人的内容;
3.  没有非法传播他人个人隐私,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
4.  没有欺骗或恶意误导社会公众的内容。
(四)未成年人保护与教育方面
1.  没有助长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内容,如具体描述犯罪、暴力行为,对肆意伤害、杀人等暴行持肯定态度等。
2.没有导致未成年人形成错误生命观的内容,如不尊重他人的生命权或有劝导自残或自杀行为的内容。
3.没有助长未成年人违反社会公德的内容,如不尊重师长、欺侮他人、不讲诚信等。
4.  没有诱导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的内容,如描述吸烟、饮酒、吸毒的好处等。
5.  没有误导未成年人性观念的内容,如教唆、诱导未成年人性行为,描述和展示不正当性行为等。
6.  没有引发未成年人赌博行为的内容,如描述赌博过程,助长赌博意愿、提供赌博环境等。
第五条  参评对象将从三个方面接受评价,即信息内容、产品的表现形式和操作方式。
(一)信息内容,包括网站文字、视频、音频、图片和广告等网络信息都应符合如下要求:
1.真实性:新闻类信息内容符合事实,没有虚假编造。
2.准确性:信息数据必须经过核实,做到准确可靠。
3.科学性:信息内容有科学依据,与相关专业知识一致。
4.针对性:主题鲜明,定位准确,信息的广度和深度适合青少年的成长特点。
5.可用性:信息内容对青少年有利用价值。
6.时效性:信息内容能够得到及时地维护和更新。
7.原创性:信息要有原创性、新颖性,重复引用信息的比例较低。

(二)产品表现形式
1.整体结构:信息组织合理、层次结构清晰、逻辑一致、栏目划分及名称易于理解。
2.设计水平:页面设计协调美观,符合内容要求及青少年的审美特点。
3.多媒体运用:合理有效地运用多种媒体表现手法,内容与形式有机融合。
(三)操作方式
1.便利性:用户界面友好、适应青少年的理解能力、符合青少年的浏览习惯,简捷、操作简易。
2.交互性:满足用户的在线交互需求。
3.服务性:有客户服务保障机制,在网站上公布有服务时间、服务电话、专门的服务人员、服务条款与承诺等;满足用户咨询、投诉的需求,并及时解决用户提出的问题。
4.安全性:采取多种手段,防治计算机病毒、恶意程序及网络欺诈等计算机安全事件。
第六条  社会与文化类内容在满足第四、第五条的基础上还应符合以下评价要求:
(一)适应性:内容健康,适合不同年龄段或某个年龄段青少年的认知和心理发展特点、求知需求,有利于青少年拓展知识面,丰富和提高对社会文化的了解与理解能力。
(二)先进性:以传播进步的文化为宗旨,体现时代精神,弘扬社会主义文化的主旋律,发挥网络的育人功能,为促进青少年思想道德和全面素质的提高服务。
(三)民族性:以博大精深的中华文化作为网络文化的重要源泉,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弘扬民族精神,形成具有中国风格和中国气派的网络民族文化。
(四)多元性:广泛介绍世界上多民族优秀文化成果,博采各民族文化之长,培养我国青少年理解和认同多元文化的观念。
第七条  新闻与媒介信息类内容在满足第四、第五条的基础上还应符合以下评价要求:
(一)完备性:信息广泛全面,不以偏概全。
(二)客观性:客观报道各类信息,不同观点的辩论和批评要以理服人,不得进行人身攻击和谩骂。
(三)权威性:信息来源可靠,属第一手资料或来源于信誉度高的权威机构。
(四)合法性:信息来源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第八条  科学与技术类内容在满足第四、第五条的基础上还应符合以下评价要求:
(一)有利于增长青少年的科学知识、激发科学兴趣、培养科学精神、提高科学素养。
(二)主题鲜明,内容以科普为主,适合青少年理解,具有科学性、通俗性、趣味性。
第九条  教育类内容在满足第四、第五条的基础上还应符合以下评价要求:
(一)目的性。体现素质教育的宗旨,全面提高青少年基本素质,培养主体性和主动精神,开发智慧和潜能,促进全面发展。
(二)适应性。教学内容要符合国家课程标准及指导纲要的要求,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需求,满足青少年求知和健康成长的需求。
(三)创新性。教学手段、教学方法有创新,有利于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主体性和主动性,促进个性发展。
(四)实效性。实际效果好,受学生、教师、家长普遍欢迎。
第十条  休闲与生活类内容在满足第四、第五条的基础上还应符合以下评价要求:
(一)主题积极向上,体现时代精神,起到启迪智慧、滋润心灵、陶冶情操的作用,能促进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
(二)鼓励原创的文化精品,营造贴近生活、有利于引导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网络育人文化氛围。
(三)交互信息符合青少年成长的需求,交流内容符合国家网络管理的有关要求,引导青少年遵守信息伦理道德。
(四)采用较好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机制为青少年过滤、删除不良信息,并对青少年的网上不良言行进行有效监督管理。
(五)游戏类内容要适合青少年特点,须标明游戏适合的青少年年龄段,游戏规则、运营方式不易使青少年沉迷,具有预防成瘾的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标准由中国互联网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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