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本标准制定目的是为了有效利用和节约资源,减少卫生陶瓷在生产、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同时提倡使用优质、节水的产品;促进环保产品的使用。
本标准参照了韩国“土木工程和民用建筑材料”中环境标准的铅和镉溶出量指标,参照了GB3096《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中规定的居民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值夜间40dB的指标;根据我国卫生陶瓷原料使用情况制定了卫生陶瓷放射性比活度指标、按照我国节水的原则规定了便器的最大用水量;并且规定了对卫生陶瓷在生产过程中所产生工业废渣的可回收利用率。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年 月 日批准。 本技术要求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国家建筑材料测试中心。 本标准自 年 月 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代替HBC 16—2003。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卫生陶瓷环境标志产品的定义、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 本标准适用于洗面器、坐便器、小便器、净身器、洗涤槽、蹲便器、浴缸等卫生陶瓷制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3810.15 卫生陶瓷试验方法 第15部分:有釉砖铅和镉溶出量的测定 GB 6566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GB 6952 卫生陶瓷
3 定义
3.1 内照射指数:卫生陶瓷中天然放射性核素镭—226的放射性比活度,除以本标准规定的限量而得的商。
表示式为:(略)
3.2 外照射指数:卫生陶瓷中天然放射性核素镭—226、钍—232和钾—40的放射性比活度分别除以其各自单独存在时本标准规定限量而得的商之和。
表示式为:(略)
3.3 放射性比活度
物质中的某种核素放射性活度除以该物质的质量而得的商。
表达式为:(略)
4 基本要求
4.1 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GB 6952的要求。
4.2 产品生产企业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5 技术内容
5.1 卫生陶瓷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业废渣可回收利用率应达到50%以上。
5.2 卫生陶瓷的内照射指数不大于0.7,外照射指数不大于1.0。
5.3 卫生陶瓷表面溶出的铅含量不得超过3.0 mg/ kg,镉含量不得超过0.3 mg/ kg。
5.4 卫生陶瓷的吸水率平均值不大于0.5%;经抗裂试验应无釉裂和坯裂。
5.5 坐便器冲洗噪声应不超过40dB,峰值不超过55dB。
5.6 小便器最大用水量不超过3升;坐便器最大用水量不超过6升;蹲便器最大用水量不超过8升。
6 检验
6.1 技术内容5.2的要求按GB 6566中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
6.2 技术内容5.3的要求按GB/T 3810.15中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
6.3 技术内容 5.4、5.5、5.6的要求按 GB 6952中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
6.4 基本要求5.1的内容通过现场检查和文件审查的方式进行验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