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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国际贸易的双刃剑


作者: 王琛     来源:《中国标准化》     更新时间:2005-09-19       评论: 0

    标准在为消费者提供信息、环境保护和相关货物、服务贸易的兼容性做出贡献的同时。也成了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

    2005年6月30日,WTO公布了《2005年世界贸易报告》。这是从WTO总干事素帕猜上任以来,WTO第三年发布世界贸易报告,报告的副标题是“探讨贸易、标准和WTO之间的关系”。作为规范国际贸易的组织,WTO为何对标准化抱以如此浓厚的兴趣?标准化问题又何以成为WTO关注的焦点?

    这份长达300多页的报告由WTO秘书处的经济学家执笔。报告明确指出,标准规范能为消费者获取信息、环境保护和相关货物、服务贸易的兼容性做出贡献。与此同时,报告也一针见血地指出,标准同样可以成为贸易保护措施,增加发展中国家生产者的出口费用。

    报告认为,过去几十年间,标准以惊人的速度在国际贸易中广泛应用。而且,随着双边和多边贸易自由化使关税不断降低,标准的作用日趋明显。

    不断增长的标准化活动反映了消费者对更安全和高质产品的需求、技术创新、全球贸易扩展和许多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对社会事务和环境的关注。在满足这些需求的过程中,标准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同时,标准也能成为潜在的贸易保护措施。即使标准从意图上不是出于贸易保护的考虑,制定或使用不合理的标准也会对贸易伙伴造成严重影响。关税降低和多边贸易规则限制了政府任意增加关税和数量限制的能力,但采取其他措施限制进口却屡见不鲜,这已成为国际贸易关系的常见现象。

    多边贸易规则对标准如何影响贸易的关注由来已久。关贸易总协定(GATT)1947就包含与技术法规和标准相关的条款,包括第3条(国民待遇)、第11条(数量限制)和第20条(一般例外)。1979年2/3的GATT成员签署了《技术贸易壁垒协定》(TBT协定),进一步解释了GATT的相关规定。1995年,伴随乌拉圭回合谈判的结束和世贸组织的成立,修改后的TBT协定和新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协定)对所有WTO成员生效。

    对于标准对贸易造成的负面影响的关注,有时使人们忽略了标准在增加贸易效率和处理市场失灵上的作用,标准在发挥这些功能时创造了社会效益。经济学理论证明,福利和贸易量之间并非呈线性关系,贸易流量的变化并不总能带来相应的福利变化。实践也证明标准能从正、负两面影响贸易量。这份报告旨在研究标准这些不同功能和相应后果。报告中一个重要的主题是,在标准领域中,国际合作在面临贸易管理与公共政策挑战时如何发挥作用,无论这些挑战来自于贸易规则还是标准的制定和管理。

    报告主要关注以下三个领域:(1)与国际贸易有关的标准经济学,(2)标准制定和评定机构,(3)WTO协定在开放的、非歧视的贸易体系中调整标准合法政策用途上的作用。虽然分析主要集中于产品标准,但服务业也占据了相当的篇幅。与国际贸易有关的标准经济学报告的第一部分以标准与贸易经济学开始,探讨了标准需求和标准在经济活动中的角色。标准为实现规模经济和网络外部性提供了机会。标准通过增强产品兼容性和提供信息的方式提高经济效率。它为重要的公共政策服务,解决与不完善信息和负面外部性有关的问题。对政府和企业来说,标准可以和其他经济手段同样有效。报告接着阐述了标准对国际贸易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在什么情况下标准会促成或阻碍贸易,一致性、等效性和互认在降低标准负面影响方面的作用。解决的问题包括标准对价格、成本、贸易量和社会福利等方面的影响。 报告证明了根据标准的不同功能来区分标准的重要性。报告采用的概念框架区分了与网络外部性、不完全信息和负生产或消费外部性有关的标准。由于这一系列不同的功能,标准在国际贸易流动中产生的影响也可能不同。网络外部性标准可能会增加国际贸易流量。不完全信息(如安全标准)或负生产外溢性的自愿标准也可能对贸易产生正面的影响,增加市场上供应产品的种类。强制性的安全标准和环保产品标准对贸易流量的影响是模糊的,但如果其构成了出口国生产者相对于采用标准的进口国的成本劣势,则会起到减少贸易的作用。与环境相关的强制性的过程标准对贸易的影响取决于其是否适用于外国生产者。如果适用,则有可能减少贸易。

    贸易量的增加和减少不一定和福利或收入的增减直接相关。政策的福利效果远比政策对贸易的影响更重要。在标准领域中,贸易的增加通常能带来福利的增加。但是有时福利的变化还要取决于其它因素,贸易的增加并不一定带来福利的增加。贸易与福利的这种联系很重要。

    兼容性标准(网络外部性)更倾向使用国际标准。这种情况下,市场上的品种往往供过于求。而兼容性标准有利于减少市场上的品种,但是,在不需要国家干预时,市场力往往产生不良的后果,因此一定程度的监管是必需的,因为一个事实标准如果被滥用,则可能产生不利于竞争的影响。

    国家制定的全球生产标准或消费外部性标准很可能没有效率,全球环境外部性就是这样的。国际合作对于纠正这种外部性是必需的,但最佳的解决方法不一定是采用一致的标准,因为各国的生产技术和消费倾向是不同的。

    不完全信息(如安全标准)和地方环境外部性标准一般不倾向使用一致的标准。各国情况不同的程度决定他们更愿意采用不同的政策。

    生产者根据利润最大化来制订标准.因此他们会主动考虑消费者的利益,但程度只限于价格可以反映的消费倾向。这种情况不适用于生产外部性和/或不完全信息。在这些情况下,生产者利益和消费者利益是分离的,政府有必要采取十预来保证消费者利益。这也适用于雇佣者和雇员的利益不一致的情况。对丁网络外部性,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是一致的,因此兼容性标准应该由私人部门制定。

    在国际贸易中,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也可能不一致。生产者可能会制定一些标准来人工的产生利润,而这不是消费者希望的.政府应该考虑双方的利益.并确保标准不会成为贸易保护者的工具。

    除环保标准和SPS措施外,大部分关于标准和贸易的论著都没有区分标准的性质和制订标准的动机。这使得根据这些论著来确定理论内涵很困难。实用研究的数量和可用的数据库也是有限的。但是,仍然可以得到一些基本结论。标准制定活动似乎在具有网络外部性特点的产业尤为突出。技术法规关注与不完善信息有关的各种问题。在主要的市场中,这些法规涉及了大量产品,占相当的进口份额,因此,这些法规有可能会对贸易产生不良影响。

    标准的成本或价格提升效应并未成为经济发展合作组织(OECD)国家的重要关注。但是,相同的结论似乎并不适用于小公司。证据和调研资料显示,发展中国家的公司面临高成本,但实施标准的成本和收益在公司和国家间差别很大,并且取决于许多因素。

    在解释标准对国际贸易流动的不同影响时可以发现.产业部门的标准制定活动能促进产业间的贸易流动。这说明了标准在增强兼容性方面的重要作用。采用标准,甚至只是采用国家标准,都能增加贸易。

    现在还不能就标准的一致性和互认能否促进贸易得出有力的结论。但是,前期证据显示,标准互认有重要的增强贸易作用,特别是采用合格评定时。

    研究福利的著作表明,SPS措施通常对贸易有限制作用,并会给进口国带来福利损失。只有进口产品中的害虫导致的健康风险和损失特别严重时,这些SPS措施的实施才是合法的。但是问题主要在于采用的分析框架的合理性,因为在有些情况下,实施机构不能准确预测后果,因此会产生预想不到的风险。标准对发展中国家桌说不一定是壁垒。关于SPS举措对发展中成员的贸易影响存在矛盾的结论。有些情况下由于SPS措施的存在市场准入无法实现,进而导致销售和市场份额的巨大损失。但是新出现的标准也会强化供应链的优劣势变化,从而影响不同国家的竞争优势。有些国家能利用高质和安全的标准在国际市场中进行重新定位。

    最后,现有的实证研究并不能改变一种假设,即在许多部门中环境标准对贸易和投资流动并没有巨大影响。对恶性竞争和管理失效的研究很少,并且几乎没有指向对管理者活动的影响。标准制定机构与政策问题

    报告的第二部分主要围绕合格评定和标准化的机构设置,特别是这些给发展中成员带来的挑战展开。这部分描述了国家标准由谁制定并如何制定。标准制定涉及政府、产业组织、公司和非政府组织等一系列不同的主体。最后讨论了发展中成员在满足发达成员要求方面的具体困难。

    虽然国际层次的标准化信息相对全面且易于获得,但对大多数国家来说,根据现有的信息获取标准化机构的整个轮廓比较困难。ISO和其他国际标准化机构及ISO成员只不过是冰山一角罢了。体系外的信息零散、不全面而且各不相同。

    与过去相比,国家、区域和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标准制定过程相差很大。标准化组织现在更关心产业和商业的具体关注。所以.私人部门更多地参与到标准的制定中。现在许多标准是自愿标准而不是强制标准。标准必须符合国际规范,检测和认证要素需要得到国际承认。标准机构必须灵活地应对市场对标准需求的变化。

    WTO和ISO的良好行为规范严格规定了自愿协商一致标准的制定过程,特别是ISO和其成员使用的程序。制定过程包括几个不同但密切相关的活动。制定过程相当开放而且透明,但是在标准制定中起主导作用的制定者通常比普通消费者更具有倾向性且更有组织。在一些工业国家里,政府以资助消费者组织的方式积极鼓励消费者的参与。而那些与非正式的私人标准化组织竞争的机构则担心其制定过程较为缓慢。 

    大多数工业化国家的国家标准机构现在开始融人到国际标准化网络中。趋势是将标准化活动从管理活动中分离出来,前者由私人部门负责而后者由公共部门负责。但是,公共标准和私人标准的制定并不总是能一清二楚地分开。同时,标准制定组织在各国不同。总体而言,政府发布与安全、健康和环境有关的规定,而达成政府这些规定目标的具体措施则由私人组织制定的技术标准说明。

    许多发展中国家也开始逐步融入到标准化体系中,但是相当数量的低收入和经济转型国家并没有追随这一趋势。他们的国家组织不是国际网络的组成部分。以ISO为例,ISO只有三个最不发达国家成员,过半数的最不发达国家与ISO没有正式交往。实际上,资源限制对贫穷国家融入到国际标准化体系的限制程度,不低于对其本身标准化活动的限制。贫穷国家的标准机构通常都设置于公共部门中,很少甚至没有私人部门的参与。至2002年底,在非洲、独联体和中东的一些国家,强制国家标准占标准总数的50%还多。改善发展中国家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至关重要。虽然许多努力已经付诸实施,但近来证据表明这些活动并没有取得显著成绩。对发展中国家来说,主要的困难在于,标准制定的技术层参与能力缺乏、私人部门支持有限。

    报告还高度强调了合格评定在商业交易中的重要作用。买方和法规制定者都希望他们强加给供应方的要求和标准得到落实。这些评定程序增加了交易费用,如果与某一产品法规符合的认证仅由进口国机构授予,那么对国外供应商的影响远甚于国内供应商。

    很多国际合作的参与,有助于建立对其他国家合格评定机构的信心,特别是促成认证机构之间的互认协定(MRAs)。然而,即便互认协定能帮助买方获得对国外机构的信任,政府管理部门能在多大程度上表示信赖仍不确定。政府间的双边或多边的MRAs显示,在涉及健康、安全和环境关注的部门,关于合格评定的互认承诺十分有限。 

    在发展中国家中,关于合格评定服务的条款通常不够而且成本较高。国际合作在解决这一问题方面同样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区域条款,特别是确认服务,已经证明是对小国和贫穷国家的可行道路。来自各方的技术援助有助于建立必要的合格评定基本设施。但是,许多方面仍需努力,除非具备适当的基础设施,许多发展中国家仍倾向于被排斥在MRAs之外。

    多边贸易体系中的标准

    报告的第三部分研究了标准的经济学分析与相关WTO法律文本-GATT1994、TBT协定和SPS协定-的关系。该部分介绍了协定条款在考虑标准的公共政策目标的前提下,如何降低标准被用作潜在的贸易保护措施或歧视措施的可能威胁。然后还详细分析了在多大程度上WTO协定反映标准的潜在经济学原理。最后,报告还研究了WTO协定和与标准相关的法学。

    相关的多边协定早在多年前就已制定,部分或基本上从最初的GATT条款演变而来。现有的TBT协定和SPS协定在1995年生效,规定了详细的条款,指导技术法规和SPS措施的制定和应用。虽然没有系统回顾两协定对标准制定活动和贸易的影响,但是协定中重要的法律原则与涉及标准的经济学思考密切相关。经济和法律推理遵循了类似的思路,尽管许多可能会对WTO法学产生挑战的问题在报告中也有提及。这些问题包括国家与全球福利最大化,消费者倾向和科学证据、国际标准的角色及如何实施多边贸易体系中的过程标准等。

    总之,〈2005年世界贸易报告〉以标准化与国际贸易为主题,充分说明了标准化问题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地位。同时,我们必须意识到,标准化问题属于新问题,国内应当通过解读报告,提高学术、政策和产业界的标准化意识,加深对标准化的理论研究,推动国家标准化战略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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