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欧盟《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及《关于在电子电气产品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的指令》的要求,斯洛文尼亚政府于2004年11月4日颁布了《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管理规定》(编号为:4871),并于2004年10月22日、11月4日分别出台了《环保处理费用规定》(编号为:4771)和《公共事业管理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方式、内容和条件》(编号为:4863)两个附加规定。
2005年6月10日斯洛文尼亚环保及空间规划部对《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管理规定》(编号为:2446)进行了修正。
2005年1月,斯洛文尼亚通过了《关于在电子电气产品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的规定》。此前,斯洛文尼亚政府对报废的电子电气设备的回收和再利用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也没有建立完善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回收和再利用的体系,只是通过市政的废品回收系统进行简单的处理。
2005年6月修正后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管理规定》较04年11月的《管理规定》更贴近欧盟《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的精神,主要表现在: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回收和再利用体系的建立、运营,由社会公共事业承担转变为由电子和电气产品的生产商、分销商和进口商进行市场化的操作和运行。
《环保处理费用规定》和《公共事业管理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方式、内容和条件》两个附加规定相应推迟到2009年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