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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印度涉及食品进口法规及标准


    来源:中国贸易网     更新时间:2005-10-27       评论: 0

    截至目前,印度有20多部涉及到食品的法规。分别由不同的部委和部门负责管理执行。其中,最重要的两部食品法为《1954年防止假冒伪劣食品法案》(PFA)和《1955年防止假冒伪劣食品法案规则》。上述两部法规对印度打击假冒伪劣和不安全的食品,以及食品商标欺诈的行为提供了法律保障,并随着时间推进不断地进行修订。两部法规同样适用于印度本国和进口食品。法规在食品加工、食品分配、食品色素应用、防腐剂使用、农药残留、食品包装盒标签和销售原则方面都作出了详细规定。法规由印度政府所属的卫生及家庭福利部综合卫生服务局(MHFW)强制执行,其职能类似于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

  《1954年防止假冒伪劣食品法案》主要对初级产品建立标准,涵盖了印度绝大多数的食品产品。在食品加工行业方面,《1954年防止假冒伪劣食品法案》在标准制定上以确定规则为主,本质上更像是一种行为规范草案。

  对于《1954年防止假冒伪劣食品法案》规则,相关的利益团体可以提出修订建议或意见。在印度卫生及家庭福利部下属的综合卫生服务局的领导下,设有食品标准核心委员会,作为决策实体来负责法规的修订。

  法规原文见:http://mohfw.nic.in/pfa.htm.

  《1976年度量衡标准法案》和《1977年包装商品度量衡使用标准规定》

  这两部度量衡法规的制定,为包装商品建立了一个公平的贸易环境,其规则确保了消费者获得必要信息的基本权利,如商品特性、生产商名称和地址、商品毛重、生产日期、标注的最高售价。

  印度消费者事务、食品及公共分配部的消费者事务司是负责制定调整上述两部法规的权力机构。

  法规原文见:http://fcamin.nic.in/wm_ind.htm.

  除了上述较重要的食品法规外,印度还有一些具体产品的指令性规定。这些规定对规范产品标准,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都起到了良好的保障作用。这些法规或指令包括:

  1.《1955年水果产品指令》

  该指令适用于水果和蔬菜加工业,由印度食品加工产业部负责管理执行。主要对加工水果和蔬菜、加糖碳酸汽水饮料、食醋以及合成糖浆等产品,在生产和营销中使用的产品说明书以及质量控制方面作出明确的规定。所有加工产品都必须按照该指令的规定得到批准才可以从事加工,并定期检查执行进口的加工水果及蔬菜商品也必须符合该指令的规定。

  指令原文见:http://mofpi.nic.in/fpoact.pdf.

  2.《1992年食品产品指令》

  该指令主要为控制肉制品的质量,对产品中的重金属、防腐剂及杀虫剂的含量作出明确规定。印度农业部下属的市场营销及监查董事会是负责管理调节的权威机构。该指令适用于所有国内的肉制品加工商和进口商。但遗憾的是该指令的执行效果并不理想,主要因为国内市场的生产无序和对进口产品缺乏监督。

  指令原文见:http://agmarknet.nic.in/mfpo1973.htm

  3.《1898年牲畜进口法案》

  该法建立于1898年,是一部较早的法规。法规主要规定了印度进口牲畜及相关产品的程序,印度农业部畜牧及奶业局负责管理执行。

  法规原文见:http://dahd.nic.in/order/livestockimport.doc

  4.《1992年奶及奶制品指令》

  该指令主要对奶制品的生产、分配及供应等环节实施全面的管理和调节,对奶牛场和机械设备的卫生环境作出明确规定并成立了管理办公室,同时对奶及奶制品建立了质量控制标准。该指令的主要执行机构是印度农业部畜牧及奶业局。

  指令原文见:http://dahd.nic.in/order/mmpo.doc

  5.《2003年植物检疫指令》(印度进口法规)

  在早期的《1914年害虫及有害物质管理法案》的背景下,印度政府在官方网站上公示了《2003年植物检疫指令》,即《印度进口法规》,并于2003年11月18日公布。该法规的宗旨是“为了禁止及控制国外害虫及有害物质通过进口传输到印度”。执行机构是印度农业部农业及对外合作局下属的植物保护,检疫及贮藏董事会,该机构职能类似于美国农业部的动植物卫生检验局(APHIS)。该指令后经几次修订。

  指令原文及修订本见:http://agricoop.nic.in/gazette/gazette.htm,或:www.plantquarantineindia.org/PQO_amendments.htm

  6.《2005年食品安全及标准法案》

  印度政府正在酝酿制订一部更加完整的食品法--《2005年食品安全及标准法》,其目的是为了给所有涉及到的食品建立以科学为基础的法规标准,以此为基准对食品在生产、进出口、贮藏、分配及销售的各个环节予以管理指导。该法规将所有与食品有关的现行法规总括在一个系统之下,这就必须由一个印度食品卫生及标准权力机构所管辖。该法规有望在2005年底或2006年初经议会通过。

  法规原文见:http://mofpi.nic.in/foodsfty.htm

    二、标签规定

  A.规则概述:
    《1955年防止假冒伪劣食品法案规则》中的第七部分和《1977年包装商品度量衡使用标准规定》被修订,对所有包装食品的标签使用作出了明确规定。标签必须明示如下信息:

  (1)产品名称、商标名称和分配名称;

  (2)产品中的使用成分,按其重量或数量以降序顺序列出名称;

  (3)生产商、包装商、进口商或卖主的名称以及完整的地址。食品原进口国(即使是在国外加工但是在印度国内包装的食品商品);

  (4)商品的毛重、数量以及内含物品量;

  (5)用以鉴别商品的生产批号、种类或代码;

  (6)生产日期或包装日期;

  (7)商品最佳使用期限;

  (8)最高零售价。

  除上述信息外,产品标签也需包括如下信息:

  (1)如果是经过辐照的食品必须标明辐照原因及特许证号码;

  (2)外部添加的色素;

  (3)非素食食品(凡全部、或部分含有动物物质的产品,如鸟、海洋动物、蛋以及有动物源性成分在内的产品包括奶及奶制品),必须在包装上做一个有明显黑色轮廓的圆状标记,与整个商品标签的底部颜色形成明显的对比,以最接近的意思注明食品的名称或品牌名称;

  (4)素食食品必须在包装上做一个有明显绿色轮廓的圆状标记,与整个商品标签的底部颜色形成明显的对比,以最接近的意思注明食品的名称或品牌名称;

  另外,对某些包装食品商品还有特殊的标签规定,如婴儿食品、炼乳、奶粉、混合植物油等。详细内容可见2004年10月1日修订的PFA:(www.mohfw.nic.in/pfa%20acts%20and%20rules.pdf)

  针对包装进口食品,商品的告知要做到:

  (1)将标签安全地打印在包装上;

  (2)对成包的进口商品再加上一层外包装;

  (3)打印出成包商品本身的信息;

  (4)制作一张磁卡或磁带,牢固地粘贴在包裹上或集装箱上,并按规定明示进口商品的信息。所有有关进口商品标签事宜由进口商负责,并按规定在通关检查前做好一系列准备。仅按照美国标签标准申报的商品将不允许进口。

  此外,印度针对进口包装食品商品,颁布了一系列法规通告。例如:

  2000年11月24日,印度商工部发布第44号(RE -2000)/1997-2002通告,对所有进口到印度的包装消费品作出如下规定:

  (1)进口商名称和地址;

  (2)已包装消费品的学名或普通名称;

  (3)用标准度量衡单位计算过的毛重。如果进口的包裹毛重是以其他单位计量的,须换算成标准计量单位并且进口商应如实申明;

  (4)包装上需注明消费品的生产、包装及进口日期;

  (5)在商品的包装上列出可以向最终消费者出售的最高零售价。价格应该包含全部的税,当地的或是其他地方的、货运费、运输费、付给经销商的佣金以及其他所有费用,如广告、送递、包装以及促进等类似的费用;

  详细规定见:http://dgftcom.nic.in/exim/2000/not/not00/not4400.htm

  货架期规定:2001年7月30日,印度商工部发布第22号(RE -2001)1997-2002通告。规定对所有进口的、纳入PFA法规管理范围的可食用食品产品,在国内销售或生产加工的,特别强调在产品进口时,必须有一个合法的货架期并不能低于产品实际货架期的60%。计算出的产品货架期须标注在产品标签上,包括生产日期以及截止食用期。

  详细规定见:http://dgftcom.nic.in/exim/2000/not/not01/not2201.htm
  2004年6月25日,印度卫生部发布G.S.R.388(E)通告规定,每包含有批准使用的人工甜味剂的食品必须执行“使用含有人工甜味剂及色素注意事项”的标签规定,并同时注明产品名称及贸易名称。

  详细规定见:www.mohfw.nic.in/GSR%20388(E).pdf

  2005年5月27日,印度卫生部颁布G.S.R.389(E)通告,规定散装的或者标明婴儿奶替代品或婴儿食品的产品须附有一张母亲/婴儿的图片,或者母婴一起的照片。照片或其他图解说明不能使用产品促销词汇,如“人性化”或“母性化”以及其他类似的词句。在涉及到婴儿奶替代品或婴儿食品产品包装以及其他标签上不能出现“全蛋白质食品”、“提高活力食品”、“全部食品”、“健康食品”以及其他类似的词句。

  详细规定见:www.mohfw.nic.in/F33927052005.pdf

  B.特殊营养标签规定

  允许对食品产品的营养和卫生作含蓄的描述。目前,印度对如何表述食品产品的营养和卫生还没有相关法规。目前的加工和进口食品,都在声称产品富含营养,如矿物质、蛋白质或维生素等,应该在标签上说明所有这些物质的含量。虽然印度官方没有相关规定,但这种产品的生产厂家宣称,在面对质疑时,该产品应该是经得起法律鉴定的。

  三、包装及集装箱规定

  所有使用的砝码或度量衡标准必须是公制单位。

  某些商品仅能以定量进行包装(重量、尺寸或数量),包括婴儿食品、断奶婴儿食品、饼干、黄油、咖啡、茶、菜油、奶粉和米粉等。大多数城市里不允许使用PVC作为包装材料,因为易对环境造成污染并且废物处理很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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