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关系到每个消费者健康安全,而很多消费者都有过在购买产品时翻来覆去地找某个商品的生产日期、所含成分等内容的经历。从今年10月1日开始,强制性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已开始实施,它是以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形式要求生产企业标注食品的质量(包括安全)信息,改变了以前食品标签混乱的状况,使广大消费者知情权得到有效保障。所有不符合新标准要求的食品均不得上市销售。当然,对于企业2005年10月1日之前生产且标签符合原国家标准要求、在保质期限内的预包装食品可以继续销售。同时,新《通则》还表示,消费者若发现并证实其标签的标志与实际品质不符,可以依法向各级质监负责食品外包装的部门进行投诉。
●什么叫预包装食品?
经预先定量包装好,或装入(灌入)容器中,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食品称为预包装食品。
●新增加内容:
“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20cm2时,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
“配料清单中可以使用的类别归属名称”:
新增加了集团公司、分公司、生产基地或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的单位名称和地址的标示要求。
新增加了可以免除标示保质期限的预包装食品类别。
●哪些内容必须标注
《产品质量法》和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规定的食品标签必须标注的内容有:
(1)食品名称必须采用表明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不得使用引起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名称。
(2)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和营业执照一致。属集团子公司、分公司及委托加工、联营生产的,按照《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的要求进行标注。
(3)产品标准号应标明产品的标准代号和顺序号,所标明的产品标准应当合法有效。
(4)检验合格证明经检验合格的产品,应当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可以是合格印、章、标签等)。
(5)生产日期(包装日期)、保质期(保存期)或失效日期应标注在显著位置,规范清晰,符合对比色的要求;若食品需要特定的贮藏条件,必须注明。
(6)配料表必须真实且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
(7)定量包装食品应标注净含量,固、液两种物质应标明固形物含量。
(8)实施市场准入的食品应按规定加贴QS(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按规定标注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 (9)产品标准中有分等分级规定的,应注明质量(品质)等级。
(10)辐射食品及使用相关配料的应在标识中注明。
(11)相应产品标准对标注有特殊规定的应按规定如实标注。
●日期标示和贮藏说明
1.应清晰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或包装日期)和保质期,也可以附加标示保存期。如日期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方式,应标示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
2.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
3.应按年、月、日的顺序标示日期。
4.标示保质期或保存期的方式:
a)用于保质期
“最好在……之前食用”或“最好在……之前饮用”;
“……之前最佳”,“……之前食用最佳”或“……之前饮用最佳”;
“此日期前最佳……”,“此日期前食用最佳……”或“此日期前饮用最佳……”;
“保质期(至)……”;
“保质期××个月犤××日(天),×年犦”。
b)用于保存期
“……之前食用”,或“……之前饮用”;
“此日期前食用……”,或“此日期前饮用……”;
“保存期(至)……”;
“保存期××个月[××日(天),×年犦”。
5.如果食品的保质期或保存期与贮藏条件有关,应标示食品的特定贮藏条件。
6.产品标准号。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不包括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企业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经备案的企业标准的代号和顺序号。
7.质量(品质)等级。企业执行的产品标准已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食品,应标示质量(品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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