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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技术标准领域的改革 加速中国标准化事业发展


作者: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 郑卫华     来源:《世界标准化与质量管理》     更新时间:2005-11-10       评论: 0

    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以及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奋斗目标,为我们深化改革,加速建立完善的新型国家技术标准体系,实施与我国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技术标准发展战略,实现中国标准化事业全面、协调、快速和可持续发展,指明了方向,提出了要求。

1 深化技术标准领域改革的必要性与迫切性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经过改革开放20多年的发展,我国标准化工作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截至2004年底,我国已有国家标准21342项,涵盖了基础、方法、安全、卫生、环保、产品、管理、其他等8个方面;备案行业标准58489项;备案的地方标准6875项;企业标准近111万项。我国标准化工作取得的成就是巨大的,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所起到的历史性作用也是毋庸置疑的。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及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现行国家技术标准体系存在的体制性障碍,以及由此引发的技术标准内容和形式不符合WTO规则要求、不能适应市场需求、与科技进步不同步等一系列问题,已经成为当前我国调整经济结构、规范市场秩序、提高产品竞争力的瓶颈。

1.1 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化对我国标准化工作提出新的挑战

    中国标准化建设的基本国际背景是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化。在这一背景下,标准发展呈现四大趋势,我国的技术标准工作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1)标准范围不断拓展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标准的外延一直处在不断扩展的状态。从有形商品到服务贸易。从技术规范到社会责任都被纳入标准范畴。而我国严重缺乏相应的标准。

    (2)标准成为企业竞争的制高点

    近年来,跨国公司利用全球经营优势、技术先发优势,纷纷加强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保护,并采取标准等形式谋求在全球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大型跨国公司对标准的关注,已远远大于对产品的关注。因为今天的标准中包含了众多的技术专利,专利所得远大于产品赢利,因此有“一流企业做标准、二流企业做技术、三流企业做产品”之说。

    (3)标准成为贸易技术壁垒的主要形式

    当前,发展中国家的技术标准水平总体上落后于发达国家。发达国家凭借着这些技术标准,其产品可以长驱直入发展中国家;同时,发达国家又利用这些技术标准保护本国的利益,将发展中国家的产品阻挡于国门之外。

    另一方面,根据入世承诺,我国的进口关税已从2001年的15%逐步降到2005年的10%,进口配额和许可证等非关税也逐步被弱化和消除。由于缺乏有效的保护措施,一些国内产品面临国外产品的冲击,直接威胁到我国的经济安全和产业的生存与发展。

    (4)国际标准的地位空前提高,世界正在进入国际标准制约国际市场的时代

    经济全球化使国际标准成为国际贸易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1995年WTO/TBT协定规定,各国制定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时,应以已有的国际标准为基础。

    经济全球化也使国际标准成为国际贸易仲裁的重要依据,成为国际贸易的必要条件。越来越多的国家已把企业是否通过IS09000、IS014000认证以及进口产品是否符合有关国际标准作为优先进口或市场准入的条件之一。

    当今世界正在进入国际标准制约国际市场的时代,控制国际标准已成为应对市场竞争的有力武器。一项标准被国际标准采纳,往往可带来极大的经济效益,甚至能决定一个行业的盛衰。为了维护本国的经济利益,主要发达国家已开始进行国际经济竞争战略的重大转移,争夺制定国际标准的主导权。

1.2市场经济的发展对我国标准化工作提出新的要求

    (1)深化技术标准领域的改革,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需要

    运行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是国民经济健康、稳定发展的基础。是市场主体公平竞争、资源合理配置的必要条件。国家技术标准体系是市场运行机制的制度保障,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必要手段,是提高国家竞争力的技术支撑。它对提高产品质量、优化经济结构、规范市场秩序、合理利用资源和保护环境,推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但是,我国现行的技术标准体系基本上沿用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的模式,不能适应现阶段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因此,深化改革。建设新型的国家技术标准体系已刻不容缓。

    (2)深化国家技术标准领域的改革是促进国际贸易、维护国家安全的迫切需要

    随着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的迅速接轨,技术标准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日益凸现。以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为主要内容的“技术壁垒”已代替关税壁垒,并成为合理、有效的贸易保护措施。国际市场的竞争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演变为技术标准的竞争。但是,我国目前技术标准整体水平落后,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受制于人的现状严重影响了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标准化工作滞后,运用五个正当目标(维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身健康与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与健康,保护环境)保护我国经济、社会安全的措施迟迟不能到位,制约了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深化改革,尽快建立一个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国际贸易规则、加速我国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提高国际竞争力的新型国家技术标准体系,实施新的技术标准发展战略,就成为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

    (3)深化国家技术标准领域的改革是促进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的迫切需要

    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也是提高国家竞争力的不竭源泉。实现科技成果向生产力的转化才能将科技优势转化为竞争优势,进而转化为经济优势。改革现行标准化体制,充分发挥标准的技术扩散作用,推动科技成果向生产力的转化,是推出新产品、形成新产业、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重要手段和措施。大力提高标准的技术水平是实现我国科技兴国战略的必然选择。

    (4)深化国家技术标准领域的改革是完善我国法律法规体系的迫切需要

    依法行政是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根本要求,是推动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的必要保证。建立和完善与标准化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实现强制性标准向技术法规的转变,形成我国的技术法规体系,是标准化工作依法管理、健康发展的法律保障,也是建设完善我国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任务。

    (5)深化国家技术标准领域的改革也是深化政府管理体制改革的迫切需要

    建立现代公共服务型政府是政府管理改革的基本目标,涉及政府职能的定位和管理方式的变革。政府管理的基本职能是高效可靠地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将可以由市场和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尽量交给企业自主完成。管理方式也应由直接干预市场和企业行为,转变到为市场和企业的良好运转提供法律保证、政策指导和规范服务。建立新型国家技术标准体系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现标准化管理模式的根本转变,是深化政府管理改革的必然要求和重要内容。

1.3我国技术标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对我国经济的影响

    面对市场环境的巨大变化和实现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我国现行的技术标准工作难以适应。

    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以政府为主体,市场参与程度低

    我国的标准审定仍旧以行政审批为主。行业协会和政府一体化,对政府形成高度的行政依附,协会标准无法反映企业的需求。企业在标准化活动中处于边缘位置,很少有机会参与国家标准的制定,由此造成标准的适用性差,水平低。

    (2)以采标、参标为主,独立性差

    我国主要通过采标、参标的形式制定标准,并把采标率、参标率作为衡量标准化工作的重要考核指标。在起步阶段,这一途径是非常重要的,也是行之有效的。但是长期“照搬”,常常导致无法“量体裁衣”:一些标准因为超前而无法推行,一些标准则因为过时而对经济发展产生影响。 

    (3)以生产属性为主,贸易属性缺乏

    技术标准具有保障产品性能的生产属性,对生产具有规范功能,同时还具有贸易属性,可以降低交易成本,也可能成为技术壁垒和产业壁垒。我国现行标准的生产属性比较明显,贸易属性却长期受到忽视。由此形成的标准体系使得我国市场准人的门槛过低,直接导致国外大量低档产品冲击国内市场,并严重制约我国产品的出口。

    (4)以分散制定标准为主,标准整合不够

    一是标准与知识产权体系、产业政策、技术政策缺乏有机联系,相关部门缺少配合;二是不同标准制定机构之间信息共享程度低,缺乏相互沟通;三是政府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缺少紧密合作。从而使我国的科技成果难以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影响新型工业化的进程,也直接导致标准之间的重复和矛盾。

    (5)以静态标准为主,动态调整不够

    我国规定标准的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但是事实上绝大部分标准的标龄超过了5年。现有国家标准的平均标龄为10.12年,最长的达到41年。标龄过长,标准严重老化,在经济全球化步伐加快、产业生命周期普遍缩短的情况下,这种状况难以适应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

2 对国家技术标准的思考

    国家技术标准集中反映了我国标准化工作中的体制性障碍和运行机制障碍。

2.1 关于国家标准的强制性问题

    按照国际规则,国家标准是不应该具有强制性的。我国加入WTO以后,国际上已经基本认可我国的强制性标准就是技术法规。

    但是在这样的形势下我们常常忽略了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法规和标准是两种不同的行为,前者是法律行为,后者是市场行为;前者要按立法程序来制定,而后者则是以市场为主体,以企业为主导来制定。两者的内涵、影响力及法律效力是完全不同的。两者的混同必将与我们已经构建的市场经济体制发生冲撞,严重阻碍国家科技发展和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和进程。

    例如,就内容而言,根据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抽样统计分析,现有40%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含有不符合WTO/TBT所规定范围的内容:

    ●不该强制的一般的质量指标被强制;

    ●产品标准中术语、抽样、试验方法等被强制;

    ●不需要强制的外观指标等描述特性被强制;

    ●无法检验的指标被强制;

    ●待定数据指标被强制。

    这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后果:一是政府权力范围过大,管得太宽,严重干预了市场主体的独立性,并造成标准与生产和贸易的脱节;二是对标准的技术属性与法律属性不作区分,政府该管的力所不及.不该管的不当介入。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远远超出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应控制的范围。这既影响了现存标准的实效,也妨碍了科技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

2.2关于国家标准的适用性问题

    加入WTO以后,随着市场经济的完善,国家标准在市场上反映出来的问题越来越多。

    长期以来,我国制定标准的过程几乎没有企业界参与,企业只是标准使用的主体,很少参与标准制定,形成了制定标准的人不使用标准、使用标准的人不制定标准的不合理现象。

    此外,现有国家标准标龄过长,制修订滞后,老化严重,也是适用性差的一个重要原因。  不久前的一项调查,从另一个角度反映了现有国家标准适用性方面存在的问题:

    ●国家标准可继续使用的不足一半:
    ●国家标准的水平总体偏低,在所采用ISO、IEC国际标准中,有78.65%是1994年及以前的标准,其中有736项已经作废或失效的ISO标准;

    ●14.64%的国家标准需要进行整合;

    ●7.42%的国家标准应废止或降级为行业标准;

    ●存在问题、需要修订的国家标准超过1/3:

    ●广泛使用和在较大范围内使用的国家标准分别为26.47%和27.73%,刚过半数。

2.3 关于国家标准的结构合理性问题

    统计显示,国家推荐性标准有80%不适用于企业的需要,不被企业所采用;但另一方面,国家标准的80%是产品标准。技术标准应该是以协调技术为主,却有80%的标准是产品标准,这个结构显然是不合理的。此外,还存在着完整性不够的问题。即一方面是标准与需求的脱节,另一方面是市场急需但无标准可循的问题非常突出。

2.4 国家标准之间、《标准化法》与相关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与配合问题

    现在,国家标准政出多门的现象仍很严重,不但管理着国家标准的部门较多,而且不同的政府部门之间缺少必要的沟通和协调,有时两个甚至三个以上的部门在为同一种产品制定标准,但却互不通气,结果各标准之间互相矛盾的现象比比皆是,使生产企业无所适从。在《标准化法》与相关法律法规之间,不协调的问题也十分严重。

    比如,《标准化法》与《产品质量法》关于产品认证的规定不一致,两部法律在认证与认证机构方面的规定存在着差异。又如《标准化法》第四章规定了违法的“法律责任”,但没有具体的罚则,在执法中难以操作。《标准化法》作为法律而言,有这样的缺陷表明该法是不规范的。此外,《标准化法》与合同法、专利法、食品卫生法、安全生产法、药品管理法、立法法、行政复议法、建筑法、环境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也都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不协调问题。
  不协调问题,主要表现在检查标准、处罚依据等方面,其原因涉及到立法背景、立法年代、立法依据。也因此给执法人员留下了巨大的主观空间,引发一系列的管理问题,给市场经济环境、给企业及其他有关单位增加了很大的麻烦。由于执法依据的不确定性,行政监管执法部门遭遇公信危机,政府形象受到严重影响。

2.5关于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的关系问题

    采用国际标准,简称“采标”,已经推行了多年,但是反思起来,我们已经采用的许许多多的国际标准,严格地说只能称之为“翻译标”。所谓“翻译标”,就是对于许多国际、国外标准未做深入的分析研究,未充分地考虑到对中国标准和中国企业的适用性,没有认真地征求有关企业的意见和建议,更没有进行必要的测试和验证,只是简单地翻译过来,然后讨论一下就上报并通过。用这样的“国际标准”来作为中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技术支撑,带来的问题是属于战略层面上的。

    我们现阶段的基本国情是:发展中的国家,追赶型的经济,超越式的模式。当今世界科技发展日新月异,“翻译标”的做法等于是实施对发达国家单纯的“跟进”战略,是难以实现跨跃式发展目标的。过去我们对于技术标准的制修订强调与国际标准“等同、等效”的原则,而较少考虑对我们企业有没有利。这样的思维模式不适于我国经济发展的要求。由于我国的企业实力水平低,外贸依存度高,行业组织的能力又比较弱,这样做的结果往往给企业增加了困难。

    标准是知识产权的最集中的体现,过多注意参照国际标准制定我国标准,或者直接采用国际标准,这相当于强制实施国外标准,导致我国产业界掉入国外的专利陷阱。以后试图跳出陷阱,要付出巨大的转移成本。这种做法限制了中国产业的发展,危害会越来越突出。在标准制定和推广的问题上,我们既要考虑TBT协议和国际兼容问题,也要充分考虑TRIPS协议和标准的私有利益问题,我们必须重新评估和改革现有的采标政策。

2.6关于政府体制改革与标准管理方式的同步性问题

    政府管理体制已逐步进行了改革,尤其是一批产业管理部委的取消,使我国管理体制基本符合了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但是,我国的标准化管理体制却没有得到根本的改变,这在行业标准的管理方面最为突出。从管理体制到管理机构,从管理思维到管理办法,几乎完全是过去计划经济的模式:按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思维研究标准化,按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方式开展标准化,按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制度管理标准化。可以说,我国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标准管理体制尚未建立。

    这种现状,构成了中国标准化事业发展的体制性障碍,严重地阻碍了技术标准应有作用的发挥。

3 建设新型的国家技术标准体系,实施与 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技术标准发展战略

    深化国家技术标准领域的改革,重点是建设新型的国家技术标准体系,实施新的技术标准发展战略。

3.1 建设新型国家技术标准体系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国家技术标准体系建设研究》课题组根据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以及建设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奋斗目标,在对国内外标准化形势进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建设新型国家技术标准体系的总目标:到2020年建成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国际标准为基础,以自愿性标准体系为主体,管理运行高效,实施手段多样,保障措施有力,服务便捷周到,具有系统性、协调性、先进性、市场适用性和前瞻性的新型国家技术标准体系。

    新型国家技术标准体系建设包括基本体系建设和推行体系建设两大部分。基本体系实现了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完全分离,建立由国家标准、行业/协会标准和企业标准构成的完善的自愿性标准体系。推行体系则是基本体系赖以生存、发展的基础,是一项制约因素多、影响面广、复杂的制度设计。它涉及与法律法规的协调配套问题,与技术法规体系的衔接问题,与自愿性标准体系的有机结合问题,以及推行体系内部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实施体系、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如何构建及其相互协调配合的问题。

    国家技术标准体系建设是一项重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其中包括八大任务:
    第一,修订现行有关标准化的法律法规,消除国家技术标准体系建设过
程中的体制性障碍;

    第二,在清理现行国家推荐性标准的基础上,建立并完善国家自愿性标准体系;

    第三,在开展行业标准研究的基础上,逐步确立协会标准的地位;

    第四,在开展地方标准研究的基础上,逐步取消地方标准;

    第五,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现行国家、行业和地方强制性标准向技术法规转化;

    第六,在开展企业标准化工作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充分发挥企业在标准化工作中主体作用的若干建议;

    第七, 提出国家技术标准体系的推行体系建设方案;

    第八,提出在推进新体系过程中支撑条件的建设方案。

    国家技术标准体系是国家技术支撑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新型国家技术标准体系建设不仅仅是一个技术问题,而且是一个影响国家科学技术创新能力、影响国家整体发展的全局性问题。因此,必须站在经济全球化和我国科学发展与社会进步的大背景下全面把握,整体推进。

3.2实施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技术标准发展战略

    技术标准战略是中国标准化战略的主要部分。中国标准化战略的具体落脚点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资源节约型社会、和谐社会。建设小康社会,就要使我们的国家标准关注并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关注并参与世界市场的竞争,关注技术创新、知识产权与专利技术;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就要关注环保,关注节能;建设和谐社会,就要关注企业的社会责任,诚信建设,质量安全,消费者的权益以及社会福利事业。

    中国标准化战略的三大任务要求我们:

    第一,积极推进与我国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标准化发展战略的实施,使我们的标准化工作无论是在管理体制上,还是在管理方式上,与国际惯例接轨。

    第二,建立、完善与国际接轨、具有中国特色的技术标准体系,加强与国际标准化组织的协调,尽快改变我国在世界标准化组织中席位甚少的局面。

    第三,积极推进我国的标准国际化战略。极力追求国际标准的控制权,已成为各国标准体系建设中的重点。因此,要积极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并通过参与和承担国际标准的制定,掌握国际标准的主动权,从而扩大我国标准对国际标准的影响,提高我国产品的国际竞争能力。

    第四,加强与发达国家的标准化合作。争取在事关我国利益的问题上,得到他们的支持。

    要尽快实现与发达国家以及有关国际联盟组织的标准互认,为与这些组织内的国家贸易铺平道路,减少贸易壁垒和贸易摩擦。
 
    第五,加强区域标准化工作,建立战略联盟。当前需要加强的是:建立以亚洲为中心、以重点国家为主要对象的区域和国际战略联盟,为我国实施重点参与策略、实力主导策略创造环境条件,争取更多战略同盟者的支持或响应。

    第六,加快我国标准化发展的技术保障体系建设,包括法律法规保障、资金保障、人才保障以及信息化保障等。

    根据经济全球化的形势和我国的国情,我国技术标准战略应该选择“全面跟踪、重点突破”的方针。 

    “全面跟踪、重点突破”战略可有效地弥补我国和发达国家相比经济实力差、技术实力和国际合作实力弱的不足,有效地发挥我国的优势,不断地跟踪并有选择地确定重点目标和突破口,进行重点突破。在国际标准竞争中,经济实力是基础,技术能力是关键,建立战略同盟是保障。另外,市场优势也是一个重要的因素。

    根据我国国情,应该选择“重点竞争型”的国际标准竞争策略。

    重点竞争是指有重点地选择我国优势、特色领域,争取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的有利地位,使国际标准更多地反映我国技术要求。

    通过有效采用国际标准,提高我国标准的水平,实现与国际标准接轨,增强我国产品和技术进入国际市场的能力;通过实质参与国际标准制定,使国际标准更多地反映我国技术要求;在我国优势、特色领域实现以我国标准为基础制定国际标准的新突破,使国际标准充分体现我国重点领域技术要求和经济利益,确保我国重点领域在国际经济竞争中的优势。

    这一策略的实施将最终实现从“国际标准的本地化”到“国家标准的国际化”转变,使中国在国际标准化领域中成为一支重要力量,使我国在国际经济竞争中处于有利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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