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对修订《制订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原则与方法》等 两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意见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保障人体健康,加强对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的技术指导,我局拟修订《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原则与方法》(GB 3839-83)和《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 3840-91)等两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请结合本地环境保护工作情况和制修订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作的需要,对修订上述标准提出修订书面意见或建议,于9月30日前返回我局。
联系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 刘涛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联系电话:(010)66556214
传 真:(010)66556213
附件:1、 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原则与方法
2、 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
二○○七年九月十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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