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概述
《振动桩锤》新标准是对国家标准GB/T8517-2004《振动桩锤》(以下称为原标准)的修订,其送审稿已于2007年6月通过了审查,修订后的新标准也将转为机械行业(JB)标准。
振动桩锤是产生定向振动(通常为垂直振动)用于沉拔桩的桩锤,是我国生产量最大、使用面最广的基础施工设备之一。此次修订,一是反映各方面对振动桩锤的新要求,二是确保安全使用。修订后的新标准主要参照或引用了欧洲EN996∶1995《打桩设备安全规范》、GB/T7920.6-2005《建筑施工机械与设备 打桩设备 术语和商业规格》(修改采用ISO11886∶2002)、GB7920.6-87《桩工机械术语》等资料的有关内容。
与原标准GB/T8517-2004相比,新标准的主要变化如下:
(1) 适用范围扩大到激振器驱力装置为液压马达的振动桩锤。
(2) 增加了振动桩锤、电动式振动桩锤、液压式振动桩锤、机械式激振器、夹头、偏心力矩、振动频率、振幅和激振力等术语。
(3) 取消了有关型号代号、基本参数的规定。
(4) 增加了紧固件、外露传动件防护罩、振动频率偏差、电气系统、使用说明书、操作与维护等方面的要求。
(5) 细化了噪声限值。
(6) 大大增加了设计、制造、使用和维护等方面的安全要求。
2 新标准的适用范围
2.1 适用范围的扩展
新标准适用于具有回转式机械激振器且沉拔桩时桩与锤体固定连接在一起的振动桩锤,这样就包括了激振器驱力装置为电动机或液压马达两类振动桩锤。而原标准只适用于激振器驱动装置为电动机的振动桩锤。
2.2 不适用范围 新标准与原标准一样,均不适用于冲击式振动桩锤,也不适用于采用往复式激振器(通常是液压油驱动活塞在缸体内往复运动而产生振动的激振器)的振动桩锤。
2.3 振动桩锤的类别
目前的振动桩锤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采用回转式激振动器,也就是通过偏心轴(重心与回转中心不重合的轴或带有偏心块的轴)的旋转运动来产生振动; 另一类采用往复式激振器,通常是液压油驱动活塞在缸体内往复运动而产生振动。
采用回转式激振动器的,如果激振器的驱动装置为电动机,则是电动式振动桩锤; 如果激振器的驱动装置为液压马达,则是液压式振动桩锤。这种液压式振动桩锤在我国应用量越来越大,其中既有进口的,也有国产的。采用回转式激振动器的振动桩锤,可以数台、数十台联结起来同步振动,以用于超大型预制桩施工。
液压活塞往复式振动桩锤的主要生产国为日本,且产量很少,我国尚未生产和应用,新标准不包含这种振动桩锤。日本生产的该类振动桩锤,振动频率可达60Hz,但激振力最大的只有373kN。
振动桩锤都可以制作成冲击式的。冲击式振动桩锤有特殊的要求和特点,用量很少,沉桩时桩也不与锤体连接在一起。新标准也不包含这种振动桩锤。
3 关于振幅的定义
我国物理教科书对振幅的定义是: 振动时物体离开平衡位置的最大位移,我国振动桩锤行业一直采用这个定义,新标准仍然沿用这一定义。欧美国家振动桩锤行业所定义的振幅是: 振动时物体的最大位移,其数值是我国振幅的2倍。日本定义的振幅,也与我国相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