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方便社会各界正确使用地质勘查成果和矿产资源储量信息,近日国土资源部发出《关于全面实施〈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国家标准和勘查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对涉及固体矿产储量、地质勘查规范的各个方面作出新规定。
《通知》要求,自2007年5月1日起,编写、提交、填报各类资源评价报告、地质勘查报告、矿山生产勘探报告、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储量动态检测报告、闭坑地质报告、可行性评价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设计、矿产资源登记统计书以及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矿政管理等,须符合标准规范及本通知。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矿业权评估,须依据标准规范及本通知。
《通知》规定的其他内容:一是矿产资源勘查执行单矿种规范。尚无对应单矿种规范的,可根据《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并参考相近矿种规范要求,编写勘查工作设计和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凡无法类比或单矿种规范没有具体规定的,遵循《总则》的原则规定。二是探矿权人应在新标准规范要求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矿产勘查工作程度和要求,并在勘查合同或委托书中加以明确。三是申请设立采矿权(含划定矿区范围),大中型煤矿应达到勘探程度;非煤矿山原则上应达到勘探程度,简单矿床应达到详查并符合开采设计要求(矿产勘查开采分类目录中第三类矿产除外)。已设采矿权的生产矿山利用原有生产系统申请在其深部和外围区域扩大开采的,扩大区范围内资源勘查程度原则上应达到详查。四是(预)可行性研究在评审通过的地质报告基础上进行,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机构完成。五是矿山停采、闭坑,应由具备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编制闭坑地质报告,对矿井地质及资源利用情况进行总结,履行闭坑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程序,进行资源储量注销或残留资源储量登记。
此外,《通知》还对新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大中型矿山的矿产资源利用方案编制、各类资源报告编写、有关固体矿产资源储量类型的具体技术处理、煤炭资源勘查开发的地质勘规范等作出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