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现实生活中发生的诸多“采光权”官司,3月18日《北京青年报》发表社评《保障“采光权”先要约束城市规划》,认为要想避免楼间距“缩水”情形的发生,首先要约束城市规划与管理部门,包括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和完善责任追究机制。
从实践中看,采光权纠纷多是缘于居民所购房屋与周围建筑的间距偏小,以致影响到实际采光需要。无论是开发商申领规划许可证,还是居民衡量自己的采光权是否得到满足,通常都会以国家颁布的相关建筑设计标准为依据。我国标准化法则规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对于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对于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而目前采光权纠纷频发以及住户维权难问题的出现,很大一个原因恐怕就是因为我国相关标准缺乏必要的强制性和约束力。
目前规范和调整小区建设标准的一个主要依据就是建设部颁布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该规范明确规定,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如第5.0.0.2条规定,住宅正面间距可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数控制。第5.0.0.3条规定,住宅侧面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条式住宅,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m;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宜小于13m……不难看出,该条文中所用的“可按”、“不宜”之类的表述语言,往往会让人理解为有关楼间距离的规定只是一种选择性或推荐性规范,而非强制性标准。笔者以前曾代理过有关采光权纠纷案件,当时开发商就坚持认为,国家规定的楼间距“不宜小于6m”并非强制标准,自己可以参照适用。虽然这只是其辩解之辞,但不能不承认,实践中一些侵犯采光权事件的发生确实与相关标准的模糊性有关。
为切实维护广大业主的采光、安全等权益,并遏制开发商为牟利而违法开发的行为,应当明确规定,有关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所指的住宅间距属于国家强制性标准,企业必须严格遵循,规划部门也应当以此作为颁发许可证的必备条件。即便认为在实践中完全严格执行该标准尚存在困难的话,也应当明确保障居民采光权的最低标准以及判断方式,比如完善相关鉴定或检测机构的建设,对于存在实际侵害的情形,权利人可以委托鉴定部门对实际影响程度以及损失等作出独立、公正的判断。
此外,还应当切实保障业主的诉讼权利,尤其是要解决实践中一些颇为棘手的问题,比如某一建筑被确认为违法建筑并侵犯居民采光权后,到底是应当依法径行拆除,还是需要考虑所谓“物尽其用”原则而保留建筑,只对权利人作出适当赔偿即可?这些都是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明确的问题,也是直接关系到营建和谐社区乃至和谐社会的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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