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公民日常生活最息息相关的,当属饮用水。而如何保证企业供应给千家万户的“水产品”是健康且安全的,普通人难以精确辨识。
这时,就需要借助于专业人员和专业标准。
然而,与工业化进程以及水环境变化不相适应的是,我国目前使用的饮用水国家卫生标准,仍然是21年前卫生部颁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经济参考报》昨日援引了清华大学水质科学与工程研究所王占生教授对这一现状的批评,“当时我国水污染远不如现在这样严重,这一标准规定的检测项目较少,与当时的实际是相符的”,“但20年后,继续沿用这一标准,几乎就是对老百姓的生命健康不负责了”。
通常来说,法律应具有稳定性,但以国家标准为内容的法又有其特殊性,在维持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必须根据社会的发展变化作出及时回应。饮用水来源在变坏,标准的检测技术在进步,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却迟迟不能因应环境的恶化和科技的发展做出修订,自然就成了相关部门“对老百姓的生命健康不负责”的表征之一。
当然,作为国家标准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21年不变,也有其根源。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所研究员徐凤丹等专家介绍,这是源于“机构改革等多方面的原因”,饮用水卫生标准复审的权力,已经不在卫生部,而在隶属于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总局的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因“几个部门之间长期难以协调一致,最终使得这一事关老百姓切身利益和生命健康的重要标准,修订工作迟迟未能进行”。
根据1988年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及国务院随后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实施条例》,“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标准化法》实施后,《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修订和发布,已作为国家标准,需经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或许正是由于行政管辖权的变更,才导致了部门间的“扯皮”。而按照《标准化法》的规定:“标准实施后,制订标准的部门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适时进行复审,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以此对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已然大大超过复审年限。
新的《生活饮用水卫生国家标准》虽然迟迟未能修订出台,但对公民的饮用水安全却不能迟迟“不负责任”。因此,实践中由卫生部于2001年7月以《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的名义,发布了一项行业标准,水质检测项目在这项标准中增加到了近100项;而水质检测项目增加到101项的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标准》,也于2005年6月1日起实施。尽管两部委在各自的标准出台上进行了协调,但在实践中,作为国家标准替代品的行业标准,在实施过程中越来越多地遭遇“执行难”。尤其是在水资源受到污染的地区,执行难的问题就更突出。
6月1日前,卫生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已就新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报批稿)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这也许说明,相关部门之间关于《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国家标准修订的争议,已经得到了化解。但是,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一日也忽视不得。因此,为公众福祉计,新的《生活饮用水卫生国家标准》出台越早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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