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大家快了解,以便更好监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大河报讯最近,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向社会公布实施《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新标准”)。11日,河南省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让社会各界尽快了解新标准,从而让群众更好地行使监督职能。 新标准规定了42个渎职侵权罪名,共220余项立案情形,与原来的标准(试行)相比,有以下几个特点。
犯罪主体范围更明确
根据1997年《刑法》规定,渎职犯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此前未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做出明确规定。新标准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概念和犯罪做出明确规定。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更注重保障人权
比如在新标准中,以列举方式明晰了过去较为笼统的“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侵权手段的表述,将侵权手段具体化,充分保护了人权、维护了执法公正,有利于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大对恶劣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
保护个人合法财产
在原来的标准(试行)中,以滥用职权案、玩忽职守案为代表的渎职案件,没有对公共财产损失和个人财产损失进行区别,司法实践中基本上是按同一标准执行。新标准对此做了调整,将公共财产损失和个人财产损失分别规定,突出了对个人财产的保护。如对滥用职权案(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玩忽职守案(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等几类案件,都明确规定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达到法定数额的应予立案。
河南省检察院领导表示,希望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多了解渎职侵权犯罪及其立案标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同渎职侵权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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