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质监执法人员在对农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个别复合肥生产企业不严格按照标准规范生产,而是以各种企业标准做幌子,生产不合格化肥。这已成为当前化肥质量问题的新动向,也是农资执法打假的新难点。
利用企业标准混淆概念
一些企业想方设法在企业标准上做文章,混淆、偷换化肥重要指标概念,生产劣质化肥坑害农民。例如,有机—无机复混肥和有机肥中的重要指标有机质含量,在GB18877-2002《有机—无机复混肥》和NY525-2002《有机肥》里都有最低限量规定。但市场上却有一些企业执行的是企业标准,标明的是有机物质含量。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有机物质是指除去无机矿物质外的所有成分,其含量可达90%以上;而有机质是以腐殖酸为主,其含量仅为20%~40%。腐殖酸有改良土壤、培肥地力、调节作物生长、促进微生物的繁殖与活动能力、促进有机物的分解和促进速效养分释放、改善作物品质的作用。在化肥中起作用的应该是有机质,而不是所有的有机物质。
自定新产品企业标准坑农
目前市场上化肥种类繁多,以新产品、高科技产品面目出现的化肥品种层出不穷。如钙镁钾肥、硫酸镁肥、全元素肥、纳米肥料、孢衣尿素、腐殖酸尿素等。由于新型化肥国家或行业标准体系尚不健全,各种产品主要执行企业标准,但不同企业之间产品质量指标相差甚远,造成化肥市场比较混乱。
陕西省永寿县质监局在2006年春季农资打假下乡活动中,曾查处了某公司以磷石膏为原料生产的一种名为硫酸钙的化肥。经调查,此种化肥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企业提供的备案企业标准主要质量指标为:三氧化硫(SO3)≥35%,氧化钙(CaO)≥25%,游离酸(以P2O5计)≤ 5.5%。抽样送法定检验机构检验,结果符合企业标准,不能查处,只能放行,任其叫卖。但据专业人士说,磷石膏是大型石化公司生产磷酸后的残留物,是企业难以处理的生产垃圾,用它作化肥,不但对农作物没有作用,还会造成土壤板结,是严重的坑农害农行为。
几点建议
标准是企业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据,是企业实行科学管理的基础,是产品是否合格的准绳,作为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但是一些不法企业却以自订的企业标准做幌子逃避质量监管,不仅使企业标准失去了应有的先进性和科学性,甚至使个别企业标准成了生产问题化肥的保护伞,不但欺骗了农民消费者,也忽悠了行政执法人员。因此,为提高质监行政执法的有效性,切实保护农民利益,笔者想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建议加大对《标准化法》的宣传和执行力度。要把《标准化法》作为对农资产品质量监督的主要法律依据。当前,各级质监部门在日常产品质量监管中,比较重视运用《产品质量法》。但从立法宗旨和执法实践看,《产品质量法》主要适用于追究生产者和经销者的质量责任,是被动的事后算账。《标准化法》则适用于规范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是主动的事前把关。因此,重视《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宣传和运用,有利于从源头对生产企业的生产行为、生产经营过程和产品质量进行规范,符合国家质检总局从源头抓质量和关口前移的要求。
建议加快《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制、修订进度。一是适应形势的发展变化,加快《标准化法》的修订步伐,使新的《标准化法》能早日颁布实施;在《标准化法》的修订中,应增加对企业标准备案的相关规定,增加对在标准备案中有过失的标准化工作人员追究相应责任的规定。二是建议及时制订出台《企业标准备案审查实施细则》,使基层标准化工作人员在企业标准备案审查时能有法可依,增强企业标准备案的把关能力。
建议改进和加强企业标准备案审查工作。目前,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由省、市、县(区)三级管理,比较混乱,因各种因素不可避免地存在只备案不审查或者审查不严的现象,特别是县级局由于受人员数量、专业水平等因素制约,往往存在着审不了或无法审的现象,致使个别企业有意制定低于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或有缺陷的标准,甚至有问题的企业标准被顺利备案,导致不合格产品或伪劣产品流入市场,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所以,应取消县(区)级企业标准备案职能,改为统一由省、市级标准化管理部门备案,县(区)局只负责督促企业按有关规定制定企业标准,及时上报省、市局审查备案,平时监督企业按标准组织生产。受理企业标准备案的部门,要组织有关专家参与审查,严格把关,确保企业标准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具有先进性和科学性;同时,实行参审者签名负责制,与标准的制定者共同对标准的实施后果承担责任。提升企业标准档次和管理水平,引导企业走质量兴企的路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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