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是世界第一大苹果生产国,苹果栽培面积和产量均居世界首位,出口近年来也呈持续增长趋势。就我国产业规模来看,开拓国际市场,扩大出口贸易,乃是苹果产业的发展方向和必由之路。比较苹果中外质量标准,既能发现差距,也有利于增强我国苹果质量标准的实用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欧洲联盟标准欧洲联盟(theeuropeanunion)制定有苹果和梨的产品标准————《苹果和梨标准》以及苹果农药残留最大限量标准。
我国是世界第一大苹果生产国,苹果栽培面积和产量均居世界首位,出口近年来也呈持续增长趋势。就我国产业规模来看,开拓国际市场,扩大出口贸易,乃是苹果产业的发展方向和必由之路。比较苹果中外质量标准,既能发现差距,也有利于增强我国苹果质量标准的实用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欧洲联盟标准欧洲联盟(theeuropeanunion)制定有苹果和梨的产品标准————《苹果和梨标准》以及苹果农药残留最大限量标准。
欧洲联盟非常重视苹果卫生质量,但产品标准中不涉及这方面内容,而是专门制定详细、完善的苹果农药残留最大限量标准,现已涉及农药123种。
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标准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unitednationseconormccommissionforeurope)制定了关于苹果和梨的产品标准《苹果和梨》,其定位与欧洲联盟《苹果和梨标准》相同。
食品法典标准fao/who食品法典委员会(简称cac)尚未制定苹果质量标准,但已制定苹果农药残留最大限量标准,涵盖33种农药。食品法典作为食品标准发展过程中惟一的和最重要的国际基准,对于我国苹果重金属元素卫生限量和农药残留最大限量指标的制定与完善具有重要的价值。
ISO标准国际标准化组织(简称ISO)是世界上最大、最权威的标准化机构。该组织还没有开展新鲜水果质量标准制定工作。ISO对规范水果贮藏处理技术非常重视,已制定主要水果气调贮藏和冷藏技术标准,苹果标准为iso1212:1995《苹果冷藏》和ISO8682:1987《苹果气调贮藏》。
OECD标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简称OECD)是一个重要的国际组织,成员国24个,除前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土耳其外,几乎都是西方发达国家。该组织于1962年颁布了《水果和蔬菜国际标准苹果和梨》,1983年对其进行了修订。该标准将苹果分为特等、一等和二等,并对最低要求及各等级苹果的果形、发育、着色、果柄、缺陷、果锈、果径(包括果径差异和最小果径),均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美国标准美国制定有《美国苹果等级标准》、《美国加工用苹果等级标准》、《出口苹果和梨》和《美国速冻苹果等级标准》等4项苹果质量标准,4项标准均已修订多次。
《美国苹果等级标准》技术内容非常详细和具体,根据成熟度、损伤(又分轻度损伤和重度损伤)、着色等情况将苹果分为“美国超特级”、“美国特级”、“美国一级”(包括“美国早一级”和“美国雹伤一级”)、“美国实用级”和“混等级”,另有“未分级苹果”。“着色要求”分三大类品种规定了美国超特级、美国特级和美国一级的具体要求。另外,还规定了容许度、容许度应用、百分数计算、贮运后状况、包装要求、标志要求。
俄罗斯(含前苏联)标准俄罗斯已制定《早熟鲜苹果规格》、《晚熟鲜苹果规格》、《加工用鲜苹果规格》和《鲜苹果气调贮藏》,这些标准多已修订数次。
俄罗斯早熟鲜苹果和加工用鲜苹果均分为一级和二级。晚熟鲜苹果分为高级、一级、二级和三级。前3项标准均根据外观、成熟度、缺陷、果实大小(果实最大横径)等进行分级,除《加工用鲜苹果规格》外,均不涉及理化指标,卫生指标仅规定“苹果中农药残留量应不超过苏联卫生部规定的农药残留最大限量”,不列出具体的指标值。俄罗斯苹果质量标准在框架结构和表述方式上与我国苹果质量标准比较接近,比美国标准更易理解。
理化指标不宜固定具体欧洲联盟、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和美国的苹果产品标准均以苹果分等分级为立足点,只涉及感官指标,不包括果实硬度、可溶性固形物含量和总酸含量等理化指标及卫生指标的相关内容。
而我国现行的《鲜苹果》(gb/t10651-1989)、《绿色食品苹果》(ny/t268-1995)和《无公害食品苹果》(ny5011-2001),甚至《苹果冷藏技术》(gb/t8559-1987),均设定了理化指标。然而,就某一具体苹果品种而言,其理化指标值随生产年份、产地、采后贮藏方式及时间的不同而差异很大,故不宜设定一个固定的具体值,否则既不现实,也会阻碍我国苹果正常贸易,更会成为我国苹果出口贸易的技术壁垒。笔者以为,苹果只要感官指标正常,其理化质量不会太差。
产品标准不宜包含卫生指标至于卫生指标,我国除《苹果外观等级标准》外,《苹果销售质量标准》、《鲜苹果》、《绿色食品苹果》和《无公害食品苹果》均有相关内容,后3项标准更规定了具体的有害元素卫生限量和农药残留限量指标值。在产品标准中规定具体的农药残留最大限量指标值,而这些指标又与我国已制定的苹果农药残留最大限量标准不完全一致,甚至相去甚远,这本身就构成矛盾。
笔者认为,应学习和借鉴欧洲联盟、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以及美同等著名国际组织和先进国家的做法,将产品标准和农药残留最大限量标准独立开来,即产品标准中不包含卫生指标方面的内容。
我国还有一个特别需要引起注意的问题,包括苹果在内的许多水果,其产品标准中均规定了有害元素(主要是重金属元素和氟元素)卫生限量指标,而这在现有的著名国际组织和先进国家水果产品标准中极少见到。这类指标实际上也可能成为我国苹果出口贸易的技术障碍。即便必须包含卫生指标方面的内容,也可参照cac(食品法典标准)热带新鲜水果产品标准的做法,用“应遵守我国已制定的有关苹果的重金属元素卫生限量标准和农药残留最大限量标准”来代替现行标准中的具体指标。
苹果农残最大限量标准不宜笼统在我国苹果生产中,农药的使用非常频繁,使用次数多,使用量大。但到目前为止,在我国已制定的农药残留最大限量标准中,涉及苹果的农药仅有38种,尚不完善,与生产实际还有很大距离。而欧洲联盟和美国分别达到了123种和78种。我国水果农药残留最大限量标准过于笼统,极少分树种设定指标值,极不科学、合理。欧洲联盟、cac(食品法典标准)和美国标准均分树种(甚至树种内又分不同种类,如柑桔类水果)设定指标值。美国标准还分时段,如对采前、采后、开花期等分别设定指标值。
另外,对比研究发现,我国水果(包括苹果在内)农药残留最大限量的标准值不尽合理,有的过低,如低毒农药马拉硫磷更规定为“不得检出”。这无疑又为我国苹果出口增加了一个难以逾越的关卡。
我国苹果产品标准在等级规格指标上有要求越来越严的趋势,某些指标(如果面缺陷和着色等)严于国外标准,虽为促进我国苹果质量升级的出发点很好,但过严就会减少标准的实用性,并且可能阻碍我国苹果的出口。
美国和前苏联均制定有加工用苹果质量标准。虽然我国是世界第一苹果生产大国,但我国苹果加工业并不发达,除苹果汁(主要是苹果浓缩汁)外,均未形成大的规模。加工用苹果质量得不到保障是造成这一局面的重要原因之一。长期以来,我国用于加工的苹果多为残、次、落果,难以保证苹果加工品质量,致使我国苹果加工业低水平、小规模发展,经济效益低下。所以,很有必要制定专门的《加工用苹果质量等级标准》。
与ISO、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欧洲联盟、美国等著名国际组织和先进国家相比,我国苹果标准极少进行修订,这对保持标准的科学性、实用性极为不利。每个标准均有其特定的规范对象和存在基础,这些要素一旦发生实质性改变,就应对标准进行修订,使之符合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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