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着改革开放大潮的兴起和发展,我国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平台自动化,从无到有,经过近三十年的发展基本上得到普及。数以千计的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遍布全国各地,成为杜绝和预防车辆隐患的的诊所,在防止机动车辆“带病”上路行驶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关卡”作用。 一、标准的的缺失,导致市场的失衡 但是,我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发展还很不平衡,如何用标准统一行业的从业行为,确实是一个亟待解决的大问题。目前,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基本上只依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21861-2008),在车辆型号和规格分类、检测设备选型、检测程序、管理模式、服务质量、工艺规范、收费标准等方面,还缺乏配套的、规范性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加以约束。至今,这个行业还没有制定类似交通行业1996年颁布实施的《机动车检测维修工具设备及分类代码》(JT/T297-1996)那样关于设备名称和分类代码的统一的指导性标准。整个行业在其发展的道路上,存在和产生许多不完善和不确定因素。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里,无论是检测设备市场,还是检验机构,无序竞争,盲目攀比,任意减化作业程序,甚至以次充好,片面强调所谓“便宜”,“省钱”忽视质量的问题比比皆是;尽管,我国早在2001年就已经出台了涵盖滑板式汽车侧滑试验台、滚筒反力式制动试验台、汽油车排气分析仪、滚筒式车速表试验台、滤纸式烟度计、对称光前照灯检测仪、轴(轮)重仪、摩托车轮偏检测仪和平板制动试验台的国家标准《机动车安全检测设备 检定技术条件》(GB/T11798.1-GB/T12798.9),但是对设备研发、制造、出厂、销售以及缺陷召回等规范性要求,却缺乏全国统一的标准。ABS(制动防抱死系统)、ASR(防侧滑侧滑系统)、辅助制动装置、OBD(自诊断设置)、轮胎低压报警系统、GPS(电子导航系统)、汽车行驶记录仪、悬架系统等一些关系或涉及到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的装置,至今还没有安全检验的标准,标准滞后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发展产生的负面影响极大。在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日常监管方面,虽然机动车安检机构实时监视系统早已在有些地方得到应用,这种宽带或光纤骨干网的网络,效果很好,但是相关标准却千呼万唤不出来,标准滞后对监管也同样带来负面影响。 由于缺乏技术标准对安检设备市场的约束,安检设备市场良莠不齐,采取不正当的交易手段,推销粗制滥造安检设备的情况比较严重。直接影响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精度和质量,甚至出现厂家利用国家对安全检测线微机联网标准尚未出台的漏洞,在计算机软件上留下作弊的空间,篡改检测数据。 由于缺乏必要的行业规范,很多地方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重经济利益,轻社会责任,把检测线当成钞票印刷线,使安检机构成为发放“马路杀手”通行证祸源。检测乱收费,不检测也收费,导致社会公信力持续下降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 针对种种问题,成立行业自律性的民间组织——中国质量检验协会机动车安全检验专业委员会,加强行业管理规范包括检测设备市场在内的行业经营理念和经营行为,提升加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道路交通安全的保障作用,提升社会公信力,是非常及时和十分必要的。中国质量检验协会机动车安全检验专业委员会成立后,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把协助政府质量管理部门研究制订和完善适合本行业的一系列规范性国家或行业标准,用标准统一机动车安全检验设备厂家、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经营行为。 二.挽回社会公信力 俗话说“没有规矩,成不了方圆”。虽然,《中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国家质检总局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从设置到经营管理,都作出严格的规定,但是,对检验必须的设备仪器的质量要求和规格型号的筛选,乃至仪器设备的市场准入制度;对安全检验机构建立条件和作业规范、服务质量、经营管理、监督检查、投诉处理、信息传递和反馈;对仪器设备合理使用周期、更新报废;对从业人员培训上岗和再教育等一系列问题,已经困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行业很久了。现在,在有关方面大力支持下,新成立的中国质量监督检验协会机动车安全检验专业委员会,应当担当起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责任,从整章建制,协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标准入手,逐步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中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九条规定:“制定标准应当发挥行业协会、科学技术研究机构和学术团体的作用”。 三、目前,急需制定和完善的标准 1、设备研发、制造、入市注册、销售、召回、使用、维修、管理、更新、报废,退市注销,乃至进出口等方面都需要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范和引导。 2、检验机构设立、资格认证和计量认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性能检验程序、各岗位操作规程、收费项目及收费、经营管理、监督管理、服务质量、电子计算机联网、误差处理、设备故障应急、车主投诉处理、数据处理、传递、储存、保证信息反馈渠道畅通等方面标准约束。 3、质量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质管部门与公安管理机关无缝链接、各岗位工种培训和科技质量人员再教育、安检机构能力比对、评比检查及优胜劣汰的奖惩条件加以衡量。 4、专业委员会工作规范、各小组年会规定、信息传递和反馈、媒体推荐、新产品推介、设备展销和经销及成员单位对专业委员会的责任、义务和权利都需要有明确的量化标准加以约定。 通过制定标准,宣传贯彻标准,统一思想认识,统一工作方法,通过建立和实施标准,重振机动车安全检验事业的新行风,重新树立社会公信力,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建成道路交通安全重要关口,使每一个成员都成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守护神”。 根据《标准化法》的规定,重新审核以前的标准,也应当列为迫在眉睫的当务之急。例如1996年6月1日实施的《移动式机动车安全检测站条件》(GA/T123-1995)和1996年10月1日实施的《机动车安全检测站条件》,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不符,与国家质检总局现行的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管理政策相悖,已经不能满足当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环境和发展趋势,应当利用中国质量检验协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专委会成员分布广、信息灵,专家学者和有专门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多的优势,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交修订或废止意见。 当然,学习借鉴和吸收转化国内外相同或相近行业标准为我所用,也应当成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专业委员会的重要任务。例如,为推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能力建设,学习和借鉴《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能力的通用技术要求》(GB/T17993-2005),针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计算机联网的迫切需要,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部门用计算机联网管理系统技术功能的要求和统一接口的规定,将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实施的《汽车检测站计算机控制系统技术规范》(JT/T478-2002)转化和提升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技术规范。 总之,凤凰涅槃,浴火再生,生命在于运动,协会的活力源于创新的活动。专委会和人一样,有作为才能有地位,我们的专业委员会来自不易,要巩固我们的行业地位、提升专委会的吸引力、凝聚力、感召力、影响力、进而增强社会公信力。以创新的精神,规范我们的标准,进而充分发挥安检机构对道路交通安全的保障作用,不失为切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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