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质检总局公布了学生用品、电动自行车用电动机、组合电器柜、橡胶软管和软管组合件、离子交换树脂、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节能灯)、海水及苦咸水利用膜、电炉等8类产品质量国家监督专项抽查结果。其中,学生用品抽查合格率为85.4%,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抽查合格率较低,仅为43.6%。
据了解,本次学生用品共抽查了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等8个省(市)94家企业生产的198批次产品,依据GB21027-2007《学生用品的安全通用要求》等国家标准要求,对可迁移元素、苯、氯代烃、笔上的帽安全、甲醛、甲苯、二甲苯和总挥发性有机物等7个主要项目进行了检验,结果有19家企业的29批次产品不符合标准要求。
电动自行车用电动机共抽查了天津、河北、江苏、浙江、山东、广东等6个省(市)140家企业生产的140批次产品,依据JB/T
10888-2008《电动自行车及类似用途用电动机技术要求》等行业标准要求,对绝缘电阻、耐电压、匝间绝缘、过转矩、温升、低温、高温、湿热、振动试验、防护等级试验(防溅水)和转矩、转速与效率等11个主要项目进行了检验,结果有23家企业的23批次产品不符合标准要求。
组合电器柜共抽查了北京、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广东、四川等10个省(市)42家企业生产的42批次产品,依据GB3906-2006《3.6kV~40.5kV交流金属封闭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和GB16926-2009《高压交流负荷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等国家标准要求,对结构检查、防护等级的验证、主回路的短时工频耐压试验、温升试验、额定转移电流/交接电流时的开断试验等5个主要项目进行了检验,结果有15家企业的15批次产品不符合标准要求。
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共抽查了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四川等13个省(市)109家企业生产的133批次产品,依据GB16844《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的安全要求》、GB17625.1-2003《电磁兼容限值、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GB17743《电气照明和类似设备的无线电骚扰特性的限值和测试方法》、GB19044-2003《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T17263-2002《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性能要求》等国家标准的要求,对标志(安全)、互换性、预防触电、机械强度、耐热性、防火与防燃、标志(性能)、启动特性、功率因数、灯功率、初始光效/光通量、颜色特征、光通维持率(含2000h寿命)、能效限定值、能效等级、能效标识、谐波、骚扰电压、辐射电磁骚扰等19个主要项目进行了检验,结果有67家企业的75批次产品不符合标准要求。
电炉共抽查了北京、天津、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山东、河南、陕西等10个省(市)28家企业生产的28批次产品,依据GB5959.1-2005《电热装置的安全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10067.4-2005《电热装置基本技术条件第4部分间接电阻炉》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要求,对绝缘电阻、工作区尺寸、金属加热元件冷态直流电阻、空炉升温时间、额定功率、最高工作温度、空炉损失、空炉能耗、炉温均匀度、炉温稳定度、表面温升等11个主要项目进行了检验,结果有6家企业的6批次产品不符合标准要求。
据悉,针对本次产品质量国家监督专项抽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国家质检总局已责成相关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对本次抽查不合格产品及其生产企业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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