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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标准护航舌尖上的安全


        更新时间:2019-07-08       评论: 0

    “最严谨的标准”被列在食品安全工作 “四个最严”之首。资料显示,目前我国已制定、发布食品安全标准超过1260项,涉及2万多项食品安全指标,涵盖日常消费的所有主要食品品种。
    民以食为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关系到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在过去的一年,有关部门相继发布、修订了植物油、酱油、食醋、矿泉水、食品标签等多个食品安全标准,剑指食品安全领域,助力舌尖上的安全。
植物调和油要标明比例
    一直以来,植物调和油比例不明确备受诟病,为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规范市场,2018年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GB 2716-2018)实施,新标准的主要亮点是增加了食用植物调和油产品“应以‘食用植物调和油’命名”和“标签标识应注明各种食用植物油的比例”等要求,并鼓励在其标签标识中注明产品中大于2%脂肪酸组成的名称和含量。
    在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及相关规定要求的前提下,生产者可在配料表中或配料表临近部位使用不小于配料标示的字号,标注各种食用植物油的比例。对于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用植物调和油,可以选择在食品标签、随附文件、说明书、合同或文件中注明各种食用植物油的比例。
    由于脂肪酸名称不在现行《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的可选择标示内容中,因此食用植物调和油中大于2%脂肪酸的标示应独立于营养成分表之外。
    据介绍,GB 2716-2018是对《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GB 2716-2005)和《食用植物油煎炸过程中的卫生标准》(GB 7102.1-2003)的整合修订。与原标准相比,新标准还完善了术语和定义,删除了煎炸过程中植物油的羰基价指标,修改了酸价和溶剂残留指标。
    饮用水指标更严
    2019年6月21日,两项与包装饮用水密切相关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用天然矿泉水》(GB 8537-2018)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生产卫生规范》(GB 19304-2018)正式实施。
    其中,GB 8537-2018是对《饮用天然矿泉水》(GB 8537-2008标准的修订。与原标准相比,新标准主要修改了原料要求、部分感官要求、部分限量指标以及微生物指标,细化了四类饮用天然矿泉水的定义;严格了感官和微生物要求,如将“色度”指标限值由15度降低到10度;从严了个别限量指标;考虑到作为天然矿泉水的深层地下水不易受有机物污染的实际情况,结合行业调查数据,对耗氧量指标进行了下调,由3.0mg/L降低到2.0mg/L;对大肠菌群和铜绿假单胞菌的要求及采样方案进行规定,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GB 19298-2014)基本协调一致。同时,将粪链球菌、产气荚膜梭菌的要求修改为均不得检出。
    GB 19304-2018代替原食品卫生标准定型包装饮用水企业生产卫生规范》(GB 19304-2003)和《饮用天然矿泉水厂卫生规范》(GB 16330-1996),修订后的标准适用于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纯净水、其他饮用水,即适用于所有品类的包装饮用水,并增加了源水采集卫生要求及加工过程微生物监控程序指南等内容。
    过敏原将强制标注
    记者从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获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在2018年底发布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征求意见稿)。
    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朱文丽教授表示,目前,食品添加剂的广泛使用使得食品中的隐含致敏成分增加,消费者误食导致过敏的情况时有发生,存在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因此,加强食品安全性评价、强化食品标签管理、规范过敏原标示十分必要。患有食物过敏症的人必须依靠准确的食物标签选择食物,因此食品标签中的过敏原信息十分重要。近年来,消费者对食品标签中过敏原强制标注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与现行标准相比,新标准明确规定:“食品及其制品可能导致过敏反应,如果用作配料,应在配料表中使用易辨识的名称,或在配料表邻近位置加以提示。”记者发现,现行标准中的“宜”字在新标准中被改为了“应”字,要求过敏原强制标注。
    此外,涂改生产日期的行为得到了一定遏制,但在高额利润的诱惑下,仍有不法分子铤而走险。据了解,新标准对预包装食品标签生产日期打印问题有所提及。其中,在现行标准中“3.2食品标签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在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的条款,增加了“食品标签不应与食品包装物(容器)分离”的规定。
    老年食品将有国家标准
    记者从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获悉,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在2018年9月发布了我国首个老年食品的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老年食品通则》(征求意见稿),新标准规定了老年食品的术语、定义及适用标准,对产品标示也作出了规定,如规定产品标签应标注为“老年食品”。
    根据标准,老年食品是指经改善食物物理性状和(或)调整膳食(营养)成分的种类及含量,以适应咀嚼和(或)吞咽功能下降、营养不良老年人的生理特点,满足其饮食需要或营养需求的一类特殊膳食用食品。适宜人群为咀嚼吞咽功能下降或营养不良、膳食营养素摄入不足的老年人。
    标准除了规定老年食品所使用的原料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或)相关规定外,还对老年食品的技术指标进行了特别规定。
    标准要求产品标签应标注为“老年食品”,并根据产品适应人群标示其具体类别,如“易食食品(软质型)”“老年营养配方食品”等。老年营养补充食品标签上应标注“与同类产品同时食用时应注意用量”。易食食品应在标签中标明建议食用温度。
    标准起草负责人、中国营养学会副理事长马爱国教授介绍说,新标准限制了饱和脂肪酸供能比值,将膳食纤维、EPA、DHA作为必须添加成分,限制了钠的摄入量,提高了钾、维生素C、维生素A、维生素E的摄入下限,以便更好满足老年人的营养需求。马爱国表示,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老年食品通则》,有利于保障老年人群营养与健康,是落实《国民营养计划(2017-2030年)》的具体举措,同时有利于规范行业产业发展。
    首次制定《食品用菌种》国家标准
    记者从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获悉,全国食品发酵标准化中心在2018年8月发布了我国首次制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菌种》(征求意见稿),向行业内征求意见。该标准适用于预包装的食品用菌种产品。
    食品用菌种指可用于食品中的一种或多种活的微生物(包括细菌、真菌和酵母),经发酵培养、分离、干燥或不干燥等工序制成的产品。按照用途,可分为可直接食用菌种和食品发酵用菌种两类。
    标准要求,菌种应使用经安全性评价后确认安全的菌种,确保其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慢性或者其他潜在性危害。标准规定了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主要包括双歧杆菌属、乳杆菌属等十大类共35种,包括了酸奶中常见的嗜热链球菌、保加利亚乳杆菌等。
    标准还对菌种的一些感官要求、活菌总数、微生物限量做出了规定。在感官要求方面规定,产品具有应有的色泽,气味具有菌种的特有气味,无腐败,无异臭,组织状态呈现混悬液、冻状或块条状固体、粉末或颗粒,无肉眼可见外来物;在活菌总数方面应≥1×108/CFU/g(mL)。在微生物限量方面,规定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不得检出。
    此外,标准还规定了可用于婴幼儿食品的菌种名单,主要包括:嗜酸乳杆菌、动物双歧杆菌、乳双歧杆菌、鼠李糖乳杆菌、发酵乳杆菌、短双歧杆菌、罗伊氏乳杆菌,其中需要指出的是,这些菌种仅限用于1岁以上幼儿的食品。
    酱油醋不能随便标称酿造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油》(GB 2717-2018)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醋》(GB 2719-2018)于2018年公布,并将于2019年12月21日实施,这是对《酱油卫生标准》(GB 2717-2003)和《食醋卫生标准》(GB 2719-2003)的修订。与原标准相比,上述两项新标准仅适用于传统酿造工艺生产的酱油和食醋,不再适用于采用配制工艺生产的酱油和食醋,对采用配制工艺生产的酱油、食醋将按照复合调味料管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合调味料》(GB 31644-2018)是新制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主要内容包括定义、原料要求、感官要求、食品添加剂使用、污染物限量和致病菌限量等。配制工艺生产的酱油和食醋应符合该标准的要求。
    婴幼儿谷类辅食明确镉限量
    近年来,我国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的需求增加,为了更好地保护婴幼儿健康,卫健委于2018年6月发布了《关于发布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中镉的临时限量值的公告》,规定为满足监管和生产需要,特制定我国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中镉的临时限量值为0.06mg/kg。
    该临时限量值是以联合国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JEC-FA)提出的健康指导值(暂定每月耐受摄入量25μg/kGB W)为依据,利用我国近年来风险监测数据进行了相关研究确定的。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每公斤镉含量不超过0.06毫克就是安全的。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中镉的临时限量值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生产经营者要确保产品中的镉符合临时限量值规定。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将依据此临时限量值进行监督管理,并依法采取相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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