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标准制定的背景
碘是人体必需的一种微量营养素,摄入人体的碘应该在一定的范围内,过低或过高都会对机体产生不良影响。我国曾是全球碘缺乏病严重流行的国家之一,大部分地区外环境缺碘,我国的《碘缺乏病病区划分》(GB 16005-2009)标准中规定以乡镇为单位,水碘<10µg/L并且8周岁~10周岁儿童甲状腺肿大率大于5%的地区为碘缺乏病病区。同时,我国幅员辽阔,复杂多变的地理环境决定了各地区之间水碘分布的差异。自上世纪70 年代,我国在河北省渤海湾首先发现了由于饮用含碘量过高的深井水导致的甲状腺肿大后,从1978年~2013年已先后在13个省、市、自治区发现了高水碘地区。我国的《水源性高碘地区和高碘病区的划定》(GB/T 19380-2016)标准规定,以行政村为单位,水碘>100µg/L的地区为高碘地区。2017年全国生活饮用水水碘含量调查结果显示,我国水碘含量在10μg/L以下的乡占83.6%,10~100μg/L之间的乡占13.8%,大于100μg/L的乡占2.6%。水碘介于10~100µg/L 之间的地区是否需要补碘,其中水碘范围在哪一段的地区属于“适碘”地区,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迫切问题。鉴于此,2018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委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地方病控制中心开展《碘缺乏地区和适碘地区的划定》标准研究和制定工作。
二、对标准内容的理解和认识
(一)碘缺乏地区和适碘地区划定指标的选择
在碘缺乏地区和适碘地区划定的指标选择上,不仅要考虑外环境碘水平,也要考虑人群的碘营养水平,因此居民饮水碘含量和尿碘同等重要。(1)居民饮水碘含量代表了一个地区的外环境碘水平,是划定碘缺乏地区和适碘地区的必备指标。(2)儿童尿碘水平代表了一个地区人群的碘营养水平,对于未采取补碘措施的地区,该指标作为划定碘缺乏地区和适碘地区的指标,与居民饮水碘含量指标同等重要,也是必备的判定指标。(3)儿童甲状腺肿大率代表了一个地区人群的碘缺乏病或高碘性甲状腺肿病情情况,儿童甲状腺肿大率超过5%作为划分碘缺乏病病区或水源性高碘病区的指标,因此在适碘地区划分中,规定了儿童甲状腺肿大率≤5%为必备指标之一;在碘缺乏地区,儿童甲状腺肿大率是否超标,不影响碘缺乏地区的判定,因此未纳入该指标。
(二)碘缺乏地区和适碘地区划定指标值的确定
本标准研制过程中最重要的技术指标是居民饮用水中碘中位数的界值。标准起草组采取了专项调查、以往数据分析、文献综述以及推算等多种方法结合的方式,提出了划分碘缺乏地区和适碘地区的水碘分界值。适碘地区划分标准水碘中位数界值定为40~100μg/L(以行政村为单位,含40μg/L和100μg/L);碘缺乏地区划分标准水碘中位数界值定为小于40μg/L。
根据国际组织及国内现行的标准,本标准中适碘地区8周岁~10周岁儿童尿碘中位数界值采用100μg/L至300μg/L(不含),8周岁~10周岁儿童甲状腺肿大率界值采用5%。碘缺乏地区8周岁~10周岁儿童尿碘中位数小于100μg/L。
(三)碘缺乏地区和适碘地区划定单位的确定
水碘≥10µg/L的地区,由于水碘分布不均衡,在碘缺乏地区中往往会存在适碘地区甚至高碘地区,为了科学有效的划分不同碘水平地区,碘缺乏地区和适碘地区划分单位定为行政村,与《水源性高碘地区和高碘病区的划定》(GB/T 19380-2016)一致。
(四)划定碘缺乏地区和适碘地区的抽样方法
标准中附录A为以行政村(居民委员会)为单位划定的“抽样方法”,与《水源性高碘地区和高碘病区的划定》标准基本一致。
三、标准制定的意义
我国曾经是碘缺乏病危害严重且广泛的国家之一,经过多年的防治,碘缺乏病已经达到持续消除水平,随着科技的进步和人们健康意识的提高,对于碘缺乏病防治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碘缺乏地区和适碘地区划定标准的建立,对我国新时期碘缺乏病防治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标准可提供给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专业机构,用于划定碘缺乏地区和适碘地区,并根据《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采取科学有效的防治措施。对于碘缺乏地区,必须供应加碘食盐;对于适碘地区,可以根据周边地区情况供应加碘食盐或未加碘食盐,但建议孕妇这一特殊群体仍食用加碘食盐。该标准的正式发布必将为我国“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与差异化干预、科学与精准补碘”的碘缺乏病防治策略的具体落实提供依据。
本标准是在综合考虑不同地区生活饮用水水碘含量和人群碘营养的状况而建立的地区判定标准,仅用于评价某地区是否是碘缺乏地区或适碘地区,不适用于该地区中个体碘营养的判断。
相关链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通告 国卫通〔202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