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长江流域禁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1号)等文件精神,积极适应新时代新形势对渔政执法工作的新要求,保障长江禁捕等重大战略决策的落实落地,农业农村部下发通知,公布了《渔政执法装备配备指导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按执法区域和队伍性质提出了省市县三级渔政执法机构执法装备配备的项目和数量。通知提出以下四点要求。
一、高度重视渔政执法装备建设
船艇等渔政执法装备是渔政执法机构履行打击非法捕捞、保障安全生产、管理涉外渔业、维护国家渔业权益等职能职责的必备手段。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做好渔政执法装备建设的牵头抓总工作,要在厘清本辖区渔业执法职责和任务的基础上,根据本《标准》合理确定不同层级渔政执法机构的执法装备配备需求,抓紧起草本地区渔政执法装备标准、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依照相关程序报批后实施,确保渔政执法装备与新时期渔业执法任务相适应。具有涉外渔业管理任务、边境交界水域及长江流域等渔业执法任务较重的地区,可适当提高渔政执法装备配置标准。
二、因地制宜统筹配备不同层级执法装备
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要依据《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渔业海(水)上执法特点和本《标准》要求,按照职权法定、属地管理、重心下移的原则,在明确省市县执法权限和职责分工的基础上,统筹配备各层级渔政执法装备,适度向市县两级倾斜,全方位提升执法监管能力。跨区域的湖泊渔政执法机构可参考地市级标准配备装备;县级以下设置中队或乡镇基层渔政执法队伍的,原则上不超过县级装备配置标准。独立建设扣船所有困难的,亦可由地方政府统一建设使用。依照本《标准》配备的各类渔政执法装备均应考虑到水上执法特点,具备一定防水性能。
三、多元化途径保障执法装备建设及维护经费
按照支出与事权相适应原则,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摸清本辖区渔政执法装备数量及性能需求,专题向同级党委、政府做好汇报,并主动加强与财政、发改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落实渔政执法装备建设及维护资金;同时,统筹使用好渔业油价补贴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加强当前亟需的渔政执法装备的建设和运维,多元化途径保证渔政执法装备配备能够满足执法工作需要。
四、加强渔政执法装备规范管理
建造、更新、改造船艇等专用渔政执法装备,要按照《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注册登记、统一编号后方可执行渔业执法任务;报废船艇须提出后续处置方式报农业农村部办理注销手续。要按要求建立执法装备台账,指定专人负责日常使用记录、保养、校验和日常维修,并强化相关人员业务培训,规范使用执法装备,确保水上执法安全。要根据渔政执法的新形势、新任务及时补充、更新执法装备,持续加强渔政执法能力建设和条件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