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性急性四乙基铅中毒的诊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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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GBZ 36-2015 |
标准状态:现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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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价格:14.0 元 |
客户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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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急性四乙基铅中毒的诊断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四乙基铅、乙基液或高浓度乙基汽油引起的急性四乙基铅中毒的诊断及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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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名称: |
Diagnosis of occupational acute tetraethyl lead poisoning |
替代情况: |
替代GBZ 36-2002废止 |
中标分类: |
>>>>13.100 |
ICS分类: |
环保、保健与安全>>13.100职业安全、工业卫生 |
发布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发布日期: |
2015-09-09 |
实施日期: |
2016-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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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单位: |
同济大学附属上海市肺科医院(上海市职业防治院) |
起草人: |
张静波、杜勤惠、苏渊、张战赛、孙道远 |
页数: |
8页 |
出版社: |
中国标准出版社 |
出版日期: |
2016-0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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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的第6章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代替GBZ 36-2002《职业性急性四乙基铅中毒诊断标准》。
本标准与GBZ 36-2002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将诊断原则中“出现以急性脑病及其精神障碍为主的临床症状、体征”改为“出现以中枢神经系统急性损害为主的临床表现”;
——将仅出现一过性神经症样症状,而无明显阳性体征的接触者医学监护的时间定为72h;
——将原轻度中毒为“基础体温、血压或脉膊降低”改为“可出现基础体温、血压或脉膊降低”;
——在轻度中毒中加入“可伴有血铅或(或)尿铅增高”;
——将原轻度中毒中“易兴奋、急躁、易怒、焦虑不安等轻度精神障碍”改为“情感障碍,如易兴奋、急躁、易怒、焦虑不安或淡漠、对答迟滞”;
——将“癔症型类神经症”改为“癔症样精神障碍”;
——将重度中毒中“精神运动性兴奋”改为“精神病性症状”;
——在治疗原则中加入“按GBZ 76中的治疗原则抢救急性中毒性脑病”。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同济大学附属上海市肺科医院(上海市职业防治院)。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上海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上海市松江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静波、杜勤惠、苏渊、张战赛、孙道远。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11503-1989;
——GBZ 36-2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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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文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Z 76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怀神经系统疾病诊断标准
GBZ/T 228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后遗症诊断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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