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是对《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文书))(GA40-1992)的修订。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及文书档案案卷格式要求,在总结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基础上,保留了原标准中实践证明适用的部分,增加了部分文书,规定了案卷文书用纸幅面尺寸、档案装具、文书格式以及文书排列顺序等,并删除了原标准中已不适用的部分。
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代替GA40-1992,
本标准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四川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先国、刘东、陈正刚、唐剑军、李华、孔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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