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传统产业中,标准和知识产权似乎毫不相干,甚至二者在性质和价值的取向上是相互背离的:标准是公知领域的技术,专利是独占领域的技术;标准是检验产品合格的一个平均判断尺度,专利代表着最前沿技术的发展。然而这种状况在蓬勃兴起的高新技术领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高新技术领域的标准制定必须以该领域不断更新的科学技术为依托,而这些科学技术常常含有包括版权、专利权等在内的各种知识产权。由此标准与知识产权紧密关联,一方面在某些领域的标准制定中已经无法回避所选技术方案的知识产权问题,而另一方面越来越多的知识产权所有者也积极寻求将其含有知识产权的技术方案与标准相结合,从而展开自己的知识产权战略,巩固其市场优势地位。对此一些国际标准化组织已经制定了一系列与标准有关的知识产权政策,以求公平合理地处理知识产权人与标准制定者、使用者之间的关系。另外它们还综合运用包括版权和商标权在内的知识产权制度来保护标准化组织自身的利益。因此我们有必要研究知识产权和标准之间的关系,分析二者结合的原因,了解二者结合的方式,进而学习和借鉴国际标准化组织的知识产权政策,明晰标准化组织制定知识产权政策的立足点和注意事项,从而为制定中国标准化组织的知识产权政策时做出科学规划。
正是基于上述原因,在《标准化概论》第四版中特别增加了第十八章《标准化中的知识产权》。本章从讲解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特征入手,分析了知识产权与标准相互结合的原因,介绍了二者结合的方式,进而分别介绍国际标准化组织和部分发达国家标准化组织的专利政策、版权政策和标识政策,剖析其政策特点,力求使读者能够对知识产权与标准的结合以及已有标准化组织的知识产权政策有正确的认识,从而为选择和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标准化组织知识产权政策奠定基础。
第十八章共分四节。在第一节“标准与知识产权”中首先介绍了知识产权的概念、性质以及保护知识产权的作用,进而以此为基础分析了知识产权与标准的关系。知识产权是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经验、知识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它具有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等特点。知识产权制度通过对知识创造的激励、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和对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的促进在当今世界的经济发展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标准与知识产权的结合是近年来随着世界经济向区域化、全球化方向的发展以及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而产生的新现象。二者的结合源于标准化和知识产权本身的性质以及知识产权在现代科学技术发展中重要性的不断凸现和标准化对市场影响力的不断提升。通过对《标准化概论》第十八章相关内容的阅读,读者将发现:首先,知识产权与标准的结合是社会科学技术、经济活动发展的必然结果,特别在高科技领域几乎是无可避免的,其决定性的因素是该技术市场的实际状况,因此人为地将知识产权排除在标准或者某些标准之外是不科学的;其次,在研究技术标准与专利权的关系时需要考虑到三方主体的利益,一是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二是标准化组织制定和推行标准的权利,三是作为标准使用者的社会公众的权益。忽略任何一方的权益都是不可取的。因此一方面,标准化组织需要制定相应的知识产权政策,以求对知识产权人行使标准所涉及的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正确的规制和引导。另一方面,标准化组织也需要综合运用包括版权和商标权在内的各种知识产权,为标准的制定实施提供保证,并为标准化组织本身带来一定的收益。
本章在阐释清楚知识产权与标准的关系后,又结合实例,从标准化组织的专利政策、版权政策和标识政策三个方面,向读者全面展示了当今主要标准化组织知识产权政策的概貌。首先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尽管许多国际标准化组织和发达国家的私有化标准组织都制定了自己的知识产权政策,但是由于这些标准化组织自身性质不同和其所代表利益的差异,决定了其所规定和运用的知识产权政策的不同。一般而言,由于国际标准化组织例如ISO/IEC和ITU等代表的是广大公众和组成成员的利益,因此其知识产权政策更多地体现出中立立场;相反,由于私有化标准组织主要代表组成该组织的各个企业的利益,因此其所制定的知识产权政策主要是围绕企业实现其专利技术的对外许可和获得最大收益展开的。
正是基于这个前提,第十八章第二节分别就国际标准化组织的专利政策和行业联盟标准中的专利政策进行了介绍。通过对ISO/IEC和ITU专利政策的了解,读者会发现国际标准化组织的专利政策着重就专利信息的披露、专利的自愿、合理非歧视性许可作出规定。处于保持中立地位的考虑,国际标准化组织的专利政策相对比较简单,而且国际标准化组织明确表示不介入具体的专利有效性和实用性的审查,不介入具体的专利许可谈判和专利争端的解决。可以说国际标准化组织在其专利政策中更多地扮演的是收集信息并及时进行公布的角色。相反,行业联盟标准中的专利政策则就其标准中专利权的管理进行了较详细的规定,特别是对必要专利评估认定程序和对外许可办法以及费用计算规定得尤为详尽,其主要目的在于扩大企业专利技术的许可范围和强化其许可的强度。
第十八章第三节就标准化组织的版权政策进行了介绍。相对于专利政策而言,国际标准化组织的版权政策出现比较早。例如ISO自1951年制定和出版其第一个“建议”起,即已声明其标准归ISO所有。1972年,ISO决定将“建议”改为“国际标准”,并进一步声明ISO不仅是版权的拥有者,而且版权使用权自动地转移给了ISO成员用于制定其本国标准,并且规定ISO成员有义务在其国内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护ISO知识产权(独家许可协议)。另外,ISO标准和标准草案(DIS)分别从70年代初期和1984年就附上了版权公告。1996年2月,ISO的理事会又做出了关于加强国际标准工作组草案(WDs)和技术委员会草案(CDs)版权保护的决定的实施方式。此外,1992年11月,ISO/IEC共同制定了《IEC和ISO共同版权、文本使用权和销售政策》(简称POCOSA文件),并于1993年1月l口生效。该文件再次确认了各成员国保护ISO/IEC知识产权的义务并阐述了ISO和IEC在其版权管理上的基本原则。2005年,ISO又再次发布了《ISO关于ISO出版物的版权、版权使用权和销售的政策和程序-ISOPOCOSA2005》,就其版权政策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并作出适应数字版权管理的调整。
ISO和IEC之所以如此重视其文件的版权保护,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首先,随着参加ISO和IEC的国家的增多,ISO和IEC有义务确保所有标准工作的透明度,包括应所有参加团体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的复印件,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在尽可能广的范围内传递和利用其工作成果,实施其制定的各项国际标准。为了确保提供文件复印件的准确性,ISO和IEC有必要对相关文件的复印进行管理。其次,随着ISO和IEC的影响的扩大,各类技术杂志、培训文件和数据库等都提出了复制使用ISO和IEC关文件和草案的要求,因此,ISO和IEC开始考虑出版这些文件,并以商业销售的模式许可这些主体进行复制,满足其对ISO和IEC出版物的使用需求。其三,虽然ISO的财力主要依靠其成员的会费,但是ISO中央秘书处的部分活动经费是来源于ISO出版物的销售收入。此外,许多成员组织自筹资金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并通过销售ISO出版物、采用ISO标准的国家标准及附加值产品和相关服务为ISO做出贡献。为了顺利实现上述各项目标,ISO和lEC必须制定详细的版权保护政策,以充分利用版权,保护ISO和IEC的出版物。另外需要指出的一点是,虽然ISO和lEC较早开始了对自己出版物的保护,但是在新的社会发展中,ISO和IEC也意识到了新技术对其版权保护提出的新要求。首先,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复制手段越来越先进;其次,随着互联网的发展,ISO和IEC必须适应数字化时代的要求,利用网络更快、更准确、更广泛地为其成员提供相关文件资料。而这其中又涉及到如何在网络领域保护ISO和IEC版权的问题。在这种背景下,ISO和IEC都从1996年起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有关电子形式标准的分发、版权保护的规则,而在“IS0POCOSA2005”中更是强调了这一点。
为了符合ISO/IEC的版权政策要求以及加强对我国标准的出版发行的管理,国家技术监督局从1991年开始陆续颁发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其中部分条文涉及了我国各类标准文本的版权问题。对此第十八章第二节做了简单介绍。
最后,第十八章还对标准化组织的标识管理进行了讲解。标识(Logo),通常是用来表示(或代表)公司、组织机构或产品的一种符号、图案设计或若干字符的组合体。许多标准化组织或标准都拥有自己的标识,其基本目的是为了达到确认、区分不同标准的目的,但是在综合运用证明商标、认证等多方面的管理政策之后,这些标识还可以达到排斥竞争对手、实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推动和维护技术标准许可战略的实施等目的。国际上的标准化机构都非常关注标准标识的使用,IS0、ETSI(EuropeandesPostesetTelecommtmications 欧洲电信标准协会)中的3GPP、FLLC(Format/LogoLicensingCorporation,格式/标识许可公司)中的DVD等,都有自己的标识管理政策,管理的手段和方式也各不相同,ISO标识管理强调的是国际标准的认证,3GPP标识管理强调的是产品的技术特征,DVD标识管理强调的是产品是通过合法技术许可途径生产的,否则该产品将被海关按侵犯知识产权处理。标识的许可使用就像专利的许可使用一样,已经成为标准化组织的又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战略。为此,本章特别就ISO的标识政策以及DVD、W3C的标识管理进行了介绍,力求使读者掌握国际标准化组织和私有化标准组织标识政策的特点,了解其如何运用标识管理维护自身合法利益和扩大标准化组织本身的影响力。
最后需要说明的一点是,限于篇幅,《标准化概论》第十八章无法将所有有关标准化中的知识产权问题都进行详细的论述,仅仅能帮助读者就知识产权与标准的结合以及主要标准化组织的知识产权政策有一个概括的了解。知识产权与标准的结合是近年来出现的新问题,虽然各标准化组织有必要制定相应的知识产权政策,以引导相关主体正确行使知识产权,但是基于标准化组织自身的性质,单单凭借标准化组织本身的政策尚不足以妥善解决标准中的知识产权问题。这个问题的解决有赖于各标准化组织与相关立法、行政、司法部门的通力合作,有赖于标准化体系与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希望通过《标准化概论》第十八章的简要介绍,能引起更多读者对这个问题的关注,共同致力于完善我国标准化体系和妥善解决标准中知识产权问题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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