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昨天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加强和改进对奶业的金融支持工作,对于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因非主观因素发生还贷困难的奶牛养殖户,其逾期贷款视困难情况可予以展期,具体展期期限由贷款银行自主决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07〕31号)精神,通知要求高度重视做好支持奶业发展的金融服务工作,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加大对奶业发展的资金支持力度,帮助奶牛养殖户和奶产品加工企业解决融资困难。
通知明确指出,对于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因非主观因素发生还贷困难的奶牛养殖户,其逾期贷款视困难情况可予以展期,具体展期期限由贷款银行自主决定。经贷款银行同意展期的逾期贷款免收罚息。对符合信贷条件的奶牛养殖户、奶农合作社和奶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的信贷申请,相关金融机构要加快审批进度,对已经审批的项目要抓紧落实信贷资金。
通知还要求,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和各地银监局要在协调金融机构对奶产品加工企业所需流动资金贷款给予大力支持的同时,加强对辖区内金融机构贷款总量和投向的动态跟踪监测,指导金融机构适时了解和掌握借款奶牛养殖户、奶农合作社和奶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及借款用途,加强贷款运行跟踪监测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资金挤占挪用和产生新的不良贷款。
去年9月份,国务院在《关于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中指出,近两年来,我国奶牛养殖效益大幅度下降,部分奶牛养殖户亏损,个别地区出现宰杀母牛犊现象。奶业发展出现较大波动,直接原因是饲料价格上涨、原料奶收购价格偏低,深层次原因主要是:奶牛良种覆盖率和单产水平低,养殖方式较为落后;乳品加工企业与奶农的利益关系不顺,原料奶定价机制不合理;加工企业恶性竞争,市场秩序不规范;质量保障体系不健全,液态奶标识制度不落实;消费群体培育滞后,市场开拓不力。只有采取综合措施解决这些问题,才能确保我国奶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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