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规定了参保人员缴费方式、享受待遇等。其中,首次明确农村和城镇的养老保险制度可通过相互折算缴费年限的方式衔接。
延迟缴费最长时间5年
昨天,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农村社会保险处处长隗淑容介绍,新制定的“新农保”细则中规定,缴费的最低标准为上一年度本区县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10%。每年的最低标准将于当年的3月31日前公布;每年最低标准公布之前,应按上上年度缴费标准实施。
新农保对缴费年限及方式作出了相对灵活的规定。对于2008年1月1日男已满45周岁、女已满40周岁的大龄农民,不受缴费年限累计达到15年的限制,只需要每年按照规定的缴费标准不间断缴费。
若参保人员因经济原因没有按时缴纳保费,到领取年龄时缴费年限未达到要求,可以延迟缴费,但领取养老金的时间也会同步后延,延期时间最长为5年。超过5年缴费年限仍未达到规定要求的,按照上一年度本区县最低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保险费。
同时,所有达到领取年龄但不符合缴费年限要求的参保人员,均可选择领取一次性养老待遇。
农村城镇可互折缴费年限
隗淑容介绍,“新农保”细则首次明确规定农村和城镇的养老保险制度可以衔接。参加新农保人员若转居后再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其在新农保的缴费可按照相应年度城保的缴费基数和比例折算缴费年限,“但折算方式要依照具体缴费情况而定,年限不一定是1∶1。”
同时,由于北京市农民工享受城镇养老保险的办法尚未出台,已参加城镇养老保险的京籍农民工,达到退休年龄时可将基本养老保险的一次性待遇划转到本人所在区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新农保规定享受待遇;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满1年的缴费,视同为新农保缴费1年的年限。
缴费办法
缴费时间:
每年的缴费时间为1月1日至12月20日。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达到领取年龄的参保人员,应在1月1日至3月31日之间缴纳当年保费;每年4月1日至12月31日达到领取年龄的参保人员,应在4月1日至12月20日之间缴纳当年保费。缴费时间最迟不应超过达到领取年龄的当月。今年是新办法实施首年,以5月31日作为缴费分界线。
缴费手续:
新参保人员持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和应缴纳的保险费到村委会办理参保手续;续缴保险费的人员持本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和应缴纳的保险费到村委会办理续缴手续。
缴费标准:
缴费最低标准为上一年度本区县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10%。每年最低标准公布之前,应按上上年度缴费标准实施。
申领办法
申领时间:
达到领取年龄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参保人员可开始按月领取养老金。参保人员应在达到领取年龄前一个月,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户口本、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社保所申领养老金。
延期缴费:
符合按月领取新农保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应确认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不符合按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可选择是否延期缴费。如不延期缴费,参保者可享受一次性养老待遇,即领取个人账户全部资金。
超时申领:
超时申领时间在6个月以内的,从达到领取年龄的次月发放养老待遇,包括个人账户养老金和每月280元基础养老金;超时超过6个月,只能从经办机构核准的次月开始按月发放养老待遇,基础养老金不再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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