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洋微波炉事件,并未因一纸公告而停止,反而让人产生了更多遐想的空间。
首先,三洋作为《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颁布实施后首批违规企业之一,颇受关注也在预料之中。由于三洋作为一家日资品牌,其产品违规不仅被注入了民族感情等非理性因素,还因其全球化企业的标签出现了国内、国外两套标准等内容。两大因素在短期内掀起了一阵巨大波澜。
暂且不论三洋微波炉是否出口,就其标签在中国违规就会产生巨大的新闻轰动效应。就是这些与事件本质无关的消息与传闻,却构成了公众关注的三洋微波炉事件,一些网上还掀起了抵制三洋微波炉的运动,这些现象也应当受到关注。
其次,三洋在公告中,不惜耗费笔墨告诉受众《办法》的相关情况。2006年2月28日由信息产业部等国家六部委颁布的管理办法,于去年3月1日起实施。按照办法,三洋必须要对企业在去年3月以后生产的微波炉进行自我声明、粘贴环保标示。
但因库存产品未粘贴标示,三洋微波炉就被指质量问题,在法律上是存在误区。三洋公告还交待这一产品库存仍有4万多台,目前已封存。值得注意的是,三洋急于撇清的问题,两者在性质上存在本质差别:产品质量属于企业重大事故,受国家法律制约。标示未贴属于企业行为违规,只违反了部委法规。从法律级别上看,两者后果的轻重是不同的。
再者,与《办法》相配套的《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并未实施,还缺乏处罚细则。就算三洋问题微波炉的零部件存在“重金属铅、重金属六价铬超标”的铁定事实,作为工商部门处理的法律依据却也只有管理办法,其违规行为也只是“未贴标示”。而2006年实施的欧盟RoHS指令就因包括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监管体系、处罚细则等系统性、规范性的法规,令所有进入欧盟市场的企业和产品都主动甚至提前遵守。
由此看出,由于我国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仍有漏洞可钻:一、无法规可遵守。许多法规都是单一出台,缺乏配套的法规体系支撑,企业就算违规也能逃避处罚。二、有法不依或多头执法。许多法规对应的职能管理部门过多,在“谁都可以管、谁都可以不管”的情况下,由于监管部门的力量有限,必然引发对相关企业监管形式化、简单化。
无论如何,三洋问题微波炉违规这一事实无法否定。作为一家跨国公司,三洋在发展中,应承载更多的社会责任和公民义务,也应身先士卒推动我国电子产品环保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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